索引号: | 0013000000/2024122700000075 | 发布机构: | 财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4-12-27 | 所属主题: | 财政资金直达基层 |
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第三批)预算的通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 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第三批)的通知》(新财社〔2024〕105号)、塔地财社〔2024〕34号文件精神,现下达你单位2024年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第三批)304万元,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通过一般公共预算下达的转移支付补助资金,转移支付收入科目请列“1100248 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转移性支出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科目请列“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功能分类支出科目请列“2082602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请列“51002对社会保险基金补助”,部门预算经济分类科目请列“31302对社会保险基金补助”。
二、此次下达你县单位2024年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预算指标,专项用于2024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保障参保人员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直达资金要求,上述资金属中央直达资金,直达资金标识为“01 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及时足额将此次下达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拨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三、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18〕21号)相关要求,对照中央财政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认真做好项目绩效管理,按时做好绩效监控,由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项目绩效自评报告上报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反馈各地并报送地区财政局备案。项目绩效目标作为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你单位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地区财政局和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加强对各地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并强化绩效结果运用。
四、财政、人社部门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县(市)、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附件:沙财社〔2024〕19号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第三批)的通知.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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