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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3000000/2024122700000046 发布机构: 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4-12-27 所属主题: 财政资金直达基层

关于下达2024年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27 19:28:33 浏览次数: 【字体: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各乡镇卫生院:

为支持各县(市)做好2024 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根据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财政补助标准、《关于下达2024 年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新财社〔2024〕24 号),塔地财社〔2024〕10号文件精神,现拨付你单位2024 年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第二批) 21 万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明确的你单位2024 年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全年资金预算数,减去已提前下达数,即为此次下达补助资金预算指标。

二、该项补助资金收入列《2024 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1100249 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100408 基层公共卫生服务”科目。

三、该项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资金标识(01 自治区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环节,地区财政局将对直达资金实行动态监控。你单位在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可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或在预算指标文件中与非直达资金预算指标分别列示,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分别下达,并保持自治区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四、为进一步加强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请将你单位绩效目标及时分解,做好单位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五、请按规定专款专用,加强资金管理,加快执行进度,按照《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反馈管理暂行办法》(新财预〔2016〕113 号)规定,及时报送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反馈表。

附件:沙财社〔2024〕04号关于下达2024年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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