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3000000/2026072000000357 | 发布机构: | 民政局 |
| 发布日期: | 2026-07-20 | 所属主题: | 社会救助 |
沙湾市临时救助办事指南
一、办理事项
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解决群众突发性生活困难,一次性应急救助)
二、救助对象及申请条件
(一)对象:
沙湾市常住居民家庭、个人;
(二)两类救助情形
1、急难型救助:遭遇火灾、洪涝、车祸、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财产受损、人身受伤,基本生活瞬间陷入困境,不及时救助会造成严重后果。
2、支出型救助:家庭成员突发重病大额医疗费、重度残疾、子女高额入学支出,刚性支出激增,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生活短期严重困难;低保、特困、监测户遇突发困难优先保障。
三、标准
急难型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5倍;支出型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8倍。通过财政“一卡通”发放至本人社保卡。
四、申请材料
1、临时救助申请表。
2、居民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社保卡复印件。
3、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需提供低保证复印件;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4、申请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研究给予临时救助的会议记录复印件。
5、根据救助对象申请救助范围的不同,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急难型救助。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申请临时救助的,应提供:相关管理部门认定的意外伤害结果报告,已得到的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资金有效凭证,个人负担费用的有效凭证,以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申请临时救助的,应提供:相关部门认定的事故报告,家庭财产的有效凭证,以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
(2)支出型救助。因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申请临时救助的,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报告,已得到的各种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的有效凭证,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有效凭证,以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贫困家庭子女在高中阶段,无力支付教育费用,或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的应届大(中专)学生,无力支付入学报到费用,申请临时救助的,应提供:就读学校证明,教育费用的依据,正式录取通知书,以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
6、民政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办理流程
1.申请: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民政窗口提交申请,可委托村(社区)代办。
2、入户核查:乡镇(街道)2 个工作日内上门核实家庭收入、财产、困难真实情况;
3、 公示:公示不少于 2 天,公示无异议上报;
4、 审批发放:常规救助承诺 15 个工作日办结,资金直达社保卡;
5、 紧急先行救助:突发火灾、重病、重伤等紧急困难,24 小时内先行发放救助金,10 个工作日内补齐全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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