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3000000/2026072000000354 | 发布机构: | 民政局 |
| 发布日期: | 2026-07-20 | 所属主题: | 社会救助 |
沙湾市城乡低保办事指南
一、办理事项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市低保、农村低保)
二、办理条件
申请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一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也可通过“新疆救助通”等互联网方式提出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扣除刚性支出后人均收入低于本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沙湾市低保认定条件,可纳入低保保障。
三、2025年最新低保标准(7月1日起执行)
城镇低保:月人均 770元
农村低保:月人均 618元
实行差额救助、按月发放,次月起通过财政“一卡通”发放至本人社保卡。
四、申请材料
1. 书面低保申请书;
2. 全家户口本、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3. 收入证明、务工情况说明、单位工资证明(有工作人员);
4. 残疾证、重病诊断证明、在读证明、优抚证等佐证材料;
5. 本人社保卡复印件;
6.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诚信承诺书(现场填写)。
五、办理流程
1.申请: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民政窗口提交申请,可委托村(社区)代办。
2.核查初审(15个工作日):乡镇(街道)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乡镇民政入户调查、信息核对,出具初审意见。
3.公示(7天):在村(社区)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4.乡镇审核确认(3个工作日):乡镇召开联审会议作出审批意见。
5.结果告知、按月发放:符合条件次月通过“一卡通”发放低保金;不符合条件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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