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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3-05-24 所属主题: 城市综合执法

非正常户公告沙湾税 税告 【2023】 5号

发布时间:2023-05-24 11:48:51 浏览次数: 【字体:

非正常户公告

沙湾税税告【2023】 5号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沙湾市税务局

2023年5月3日

非正常户纳税人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件种类

身份证件号码

生产经营地址

非正常户认定日期

916542230981758018

沙湾新天地建材有限公司

蒋志国

居民身份证

650300********127X

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县乌兰乌苏镇南山坡22号

2023-04-01

92654223MA79AWK4XT

沙湾县老沙湾镇康丰种业第三十四分店

韩俊

居民身份证

652524********0010

沙湾县老沙湾镇7-6

2023-04-01

92654223MA77FC5G35

沙湾县老沙湾镇晓琴电商服务站

马晓琴

居民身份证

654223********1828

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县老沙湾镇东风南路43-8号

2023-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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