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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542020010/2022-00826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22-10-12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办理情况

非正常户公告沙湾税 税告﹝2022﹞10号

发布时间:2022-10-12 19:29:56 浏览次数: 【字体:

沙湾税 税告﹝2022﹞10号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沙湾市税务局

2022年10月8日

非正常户纳税人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件种类

身份证件号码

生产经营地址

93654223080205507C

沙湾县老沙湾镇宏翔农民专业合作社

薛志龙

居民身份证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沙湾县老沙湾镇八坪口村付3号

91654223MA77G8G74B

沙湾县昌顺通商贸有限公司

何耀

居民身份证

*

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县乌鲁木齐西路24幢底商101号(大盘美食城东侧)

91654223MA7ACC584K

沙湾县众聚发源商贸有限公司

吕建雄

居民身份证

*

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县沙城北路西侧、北环路南侧(百福铭城小区8区141幢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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