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沙湾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征地过程中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应当按照各地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计算,各地政府应当至少每三年依法对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调整或重新公布。沙湾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31日公布《关于实行沙湾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沙政办〔2020〕67号),并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已满三年。
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为确保征地补偿标准平稳运行,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经沙湾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继续按照《关于实行沙湾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沙政办〔2020〕67号)要求执行,现对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予以重新公布,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有效期至2027年2月20日。
附件:1、关于同意执行《沙湾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沙政函〔2024〕52号)
2、《关于实行沙湾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沙政办〔2020〕67号)
沙湾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2月21日
附件1:关于同意执行《沙湾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PDF附件2:《关于实行沙湾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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