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湾市司法局投诉举报渠道公告
为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机关处理投诉举报工作指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畅通社会监督渠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沙湾市司法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投诉举报受理范围
(一)不履行、越权履行、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法定职责的行为;
(二)执法标准不一致、要求不统一,滥用行政执法裁量权的行为;
(三)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的行为;
(四)违规异地执法、选择性执法、逐利性执法、暴力执法、“一刀切”执法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投诉举报途径
(一)电话、来信、现场投诉举报
1、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固定电话: 0993-6016958;
地址:沙湾市少年路5号沙湾市社会综合治理中心204室;
(工作日办公时间: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2、沙湾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岗)
固定电话:0993-6010378。
地址:沙湾市阿里巴巴综合楼第十二楼1215办公室。
(工作日办公时间: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3、当事人对沙湾市司法局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法律援助法》《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等规定对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存在以上行为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科投诉、举报。
监督电话:0993-6013018
地址:沙湾市阿里巴巴综合楼第十二楼1212办公室。
(工作日办公时间: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三、投诉举报受理条件
(一)有明确的投诉举报人和被投诉举报人(单位或个人);
(二)有具体的投诉举报事项、清晰的事实经过及相关证据材料;
(三)属于沙湾市司法局行政执法事项范围;
(四)投诉举报内容未超过法定时效,且无重复投诉举报情形(无新事实、新证据的);
(五)未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已解决或正在解决的。
(六)其他属于沙湾市司法局该项行政执法范围内的投诉举报受理事项。
四、材料提交要求
(一)投诉举报人需提供投诉举报人真实姓名(名称)、有效联系方式、身份证明、住址等基本信息。
(二)书面投诉举报材料应列明被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名称)、地址(执业机构)、有效联系方式、具体投诉举报请求、事实理由及相关证据:证据材料(时间、地点、经过、相关文书/录音/照片等)、(投诉举报人需对上述反映问题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委托他人代理投诉举报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五、受理及办理期限
(一)受理期限
市司法局收到投诉举报材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过投诉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告知受理结果。
需要补充材料的,工作人员需一次性告知补充的全部内容,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受理审查期限;投诉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充的,视为放弃投诉举报。
(二)办理期限
投诉处理机关受理投诉后,应当在六十日内办结;投诉事项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将延长的时间和理由告知投诉人。
六、工作原则及纪律
(一)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公正公开、依法查处的原则,规范办理每一项投诉举报事项;
(二)严格保护投诉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严禁泄露投诉举报内容及相关信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办理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与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人或投诉举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将依法回避;
(四)对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工作人员,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七、其他事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沙湾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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