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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湾市发改委关于公布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渠道的公告

来源: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6-01-23 17:17:32 浏览次数: 【字体: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现将相关内容向社会公布,欢迎广大市场主体和群众如实反映发展改革领域涉企行政执法问题。

一、监督投诉举报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违法或不当情形的,有权依法投诉举报。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包括:

(一)不履行、越权履行、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法定职责行为;

(二)执法标准不一致、要求不统一,滥用行政执法裁量权行为;

(三)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行为;

(四)违规异地执法、选择性执法、逐利性执法、暴力执法、“一刀切”执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接受投诉举报途径

1.电话: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发改委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工作日八小时)0993-6011601。

2.线上:政府官网举报入口、政务平台、指定邮箱(可致电0993-6011601获取)。

3.现场:市发改委二楼办公室、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

4.邮寄:市发改委办公地址(新疆塔城沙湾市团结街道世纪大道南路55号发改委,邮编832100)。

5.其他:传真(0993-6011601)、当面提交材料(新疆沙湾市人民政府院内南楼二楼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三、处理流程

1.接到投诉、举报后,将及时进行登记核实。

2.对投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进行调查核实,依法依规处理。

3.处理结果将及时反馈给投诉人或举报人。

四、受理条件

(一)符合监督举报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且有涉嫌违法违规的具体事实、证据或者明确线索;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对象;

(三)属于本行政执法机关的管辖范围(项目审批、能源安全、行政执法违规等)。

五、受理期限

(一)收到举报后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

(二)材料不全的,一般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补正时间不计入受理期限。

(三)不属于管辖范围的,7个工作日内转有管辖权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六、办理期限

(一)自受理起30日内办结并告知结果。

(二)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

(三)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结果。

(四)转办件按转办要求时限办理并回复。

七、监督投诉举报须知

1.投诉、举报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反映问题要客观真实,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使用真实姓名及联系地址、电话,不得捏造、歪曲事实。

2.投诉举报内容应明确投诉举报对象,且客观、真实,不得谎报或恶意举报。如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3.对于投诉举报人的信息,将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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