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湾市医疗保障局畅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渠道公告
为规范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机关处理投诉举报工作指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沙湾市医疗保障工作实际,现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渠道信息工作制度予以公示,内容如下:
一、投诉举报受理范围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沙湾市医疗保障局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以下违法违规情形,依法提出的投诉举报:
1.不履行或拖延履行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医保待遇落实、医药价格监管等法定职责的;
2.行政执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适用依据错误的;
3.无行政执法证件从事执法活动或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
4.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的;
5.在医保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定点医药机构监管等执法工作中存在吃拿卡要、滥用职权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6.其他违反医疗保障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投诉举报途径
为方便社会公众反映问题,沙湾市医疗保障局畅通以下投诉举报渠道,确保诉求及时接收:
1.举报电话:0993-6015155,工作日办公时间接听,时间:上午10:00-14:00,下午(5月1日至9月30日16:00-20:00、10月1日至4月30日15:30-19:30);
2.现场举报:沙湾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沙湾市团结街道奎屯路20号三楼304办公室)。
三、受理条件
投诉举报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受理:
1.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对象(沙湾市医疗保障局及其执法人员);
2.有具体的行政执法违法违规事实、清晰的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
3.投诉举报事项属于沙湾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职责范围(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医疗保障行政执法等领域);
4.未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已解决或正在处理的;
5.未重复投诉举报同一事项(或重复举报但提供新事实、新证据的)。
四、受理期限
1.沙湾市医疗保障局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举报内容进行审核,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2.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通过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告知受理情况(匿名举报且未预留联系方式的除外);
3.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及依据,引导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五、办理期限
1.投诉举报受理后,一般事项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2.情况复杂、需进一步核查取证的,经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延长情况需告知举报人;
3.实名举报的,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立案情况;
4.因检测检验、鉴定、听证等特殊程序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办理期限。
六、工作要求
1.坚持依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规范处理每一项投诉举报,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2.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举报内容及办理情况,严禁将举报信息泄露给被举报人或无关人员;
3.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及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投诉举报处理完毕后,及时将相关材料立卷归档,留档备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