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3000000/2025050700000045 | 发布机构: | 水利局 |
发布日期: | 2025-05-07 | 所属主题: | 公开事项 |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等规定,沙湾市人民政府依据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风险评估结果,拟订了《新疆玛纳斯河防洪治理工程沙湾市柳毛湾镇沙门子村段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补偿安置具体内容详见附件《新疆玛纳斯河防洪治理工程沙湾市柳毛湾镇沙门子村段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二、办理补偿登记部门和时限
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在本公告公布后持不动产权利证书、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于30日内到沙湾市土地征收管理办公室,办理补偿登记相关事宜。
三、禁止事项
自《新疆玛纳斯河防洪治理工程沙湾市柳毛湾镇沙门子村段建设项目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四、异议反馈渠道及申请听证
被征地范围内的国有单位及其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沙湾市土地征收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
被征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群众、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公告张贴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沙湾市人民政府申请听证。
(公告期限:2025年5月7日至2025年6月7日)
特此公告。
沙湾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7日
新疆玛纳斯河防洪治理工程沙湾市柳毛湾镇沙门子村段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用土地范围
征地范围以新疆玛纳斯河防洪治理工程沙湾市柳毛湾镇沙门子村段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施工图确定的用地范围为准。
二、土地现状
该项目用地现状为农用地5.0028公顷(其中水浇地3.7409公顷、灌木林地0.6481公顷、其他草地0.3189公顷、农村道路0.2949公顷),建设用地0.1566公顷(其中水工建筑0.0017公顷、村庄0.1549公顷),未利用地0.3225公顷(其中河流水面0.0096公顷、盐碱地0.3129公顷)。
三、征地目的
新疆玛纳斯河防洪治理工程沙湾市柳毛湾镇沙门子村段建设项目是自治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用于该项目工程建设。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标准,按照《关于重新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新自然资规〔2024〕1号)、《沙湾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执行<沙湾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沙政函〔2024〕52号)、《关于公布沙湾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沙湾市Ⅱ级标准为40000元/亩,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土地补偿费比例为27%,安置补助费比例为73%,其中:土地补偿费为108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29200元/亩。
(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11〕19号)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90号令)、《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新国土资发〔2009〕131号)执行。
五、安置对象
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六、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该项目安置方式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安置。
沙湾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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