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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542020010/2023-03581 发布机构: 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24-07-22 所属主题: 公开事项

普通护照办理

发布时间:2024-07-22 11:36:52 浏览次数: 【字体:

一、事项名称

护照

二、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三、办事程序

1.申请人准备办理出入境证件时所需全部材料。

2.申请人携带全部材料前往全疆各县级(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入境证件,现役军人前往其所属部队驻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家工作人员须在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3.对于材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人,出入境管理部门实行一次性办结。

四、申报材料或前置条件

1.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申请人相片、《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证件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军人应提交军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并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监护人委托书、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须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现役军人须提交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普通护照的意见。

5.与事由相符的材料。

团队旅游:提交旅行社开具的关于旅游服务费用凭证的发票。

探亲访友:提交境外亲属或友人的境外身份证件复印件(境外亲属或友人为中国籍的,提交中国护照复印件和在国外停留的长期签证、居留许可或永久居留许可;境外亲属或友人为外国籍的,提供外国护照复印件)。

商务:提交所属公司有效营业执照、公司派遣函等,个体工商户只需提供有效营业执照。

留学:需提交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公布的国外正规高等学校的学校录取书(读小学、中学的除外)。

其它:需提交与之相应的证明材料。

申办护照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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