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3000000/2024122700000059 | 发布机构: | 财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4-12-27 | 所属主题: | 公开事项 |
关于下达2024 年中央基本药物制度补助 资金预算的通知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各乡镇卫生院:
为进一步巩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 年中央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新财社〔2024〕40 号),塔地财社【2024】21号文件精神,现下达你单位2024年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预算34.26 万元(具体金额详见附件1),用于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推进体制机制综合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项补助资金收入列《2024 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1100249 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1003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关科目。各县(市)须根据实际支出方向将功能科目细化到项级科目(可在一体化系统内对地区下达的项级科目按实际进行调整),按有关要求做好预算编制、安排等相关工作。
二、请卫生健康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并使用好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严格按照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规范资金分配、使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三、该项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财政部对直达资金实行动态监控。各县(市)在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可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或在预算指标文件中与非直达资金预算指标分别列示,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分别下达,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财政部门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资金来源既包括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四、请认真贯彻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附件:沙财社〔2024〕12号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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