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3000000/2025060400000265 | 发布机构: | 城市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6-04 | 所属主题: | 公开事项 |
沙湾市鑫能恒泰热力有限公司热力销售价格、维修及 相关服务价格标准
根据沙政发[2013]81号《沙湾县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第十条集中供热企业负责热源、交换站及热力主管网的建设,并按设计要求合理预留接口;用热单位应按规划设计负责分支管网的建设,供热企业不允许再向用热单位收取管网分摊费,主管网和分支管网的划分,由住建局热力办来界定。
根据沙政发[2013]81号《沙湾县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文件,正常供热时间为当年10月15日至次年的4月15日,正常采暖期为180天,基本采暖期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150天。提前10月15日-10月31日、延期4月1日-4月15日在此期间暖气费按供热标准的50%收取。
根据沙发改字[2017]306号文件
一、沙湾县城镇供热价格(含税)按实际供暖面积计收:
1、普通居民住宅用热价格为24.75 元/平方米·采暖期;
2、其他用户供热价格为26元/平方米·采暖期。
3、供热价格调整后,对弱势群体实行优惠政策。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低保户,按照现行优惠政策执行,即按21.53元/平方米·供暖期的供热价格(含税)执行。
按一个基本供暖期150日计算,我县的供暖期从每年的11月1日起至次年的4月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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