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3000000/2023111000000023 | 发布机构: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日期: | 2023-11-10 | 所属主题: | 公开事项 |
关于沙湾市民用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成本监审结论公开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规定,市发改委遵循公平、科学、规范、效率的原则,依法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塔城市楚呼楚价格评估服务有限公司依法对沙湾市民用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成本开展了成本监审工作。现将监审情况予以公告,敬请社会各界监督。
一、成本监审的基本情况
(一)被监审单位的基本情况
新疆力铭鑫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4年9月16日,下属的液化气站原名沙湾县石油公司液化气储备中心,1996年建成投入运营,占地面积10612.5平方米,由生活办公区、生产区组成。储罐区共有2个50立方米液化石油气储罐,1个5立方米液化石油气残液罐,建有600立方米专用消防水池、消防栓、储罐喷淋系统等。因石油公司重组,液化气站归属于中油股份新捷燃气集团公司,于2007年转租新疆力铭鑫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2012年产权转让给该公司。
在国家“一带一路”优惠政策支持下,公司响应国家政策,秉持造福社会的理念,积极推动农村液化气供应方式创新,推进液化气下乡,让广大农民用上清洁、安全的液化气,送气到家。目前液化气供应配送服务已辐射市区居民及各商户和大泉、金沟河、安集海、博尔通古、西戈壁等乡镇。
(二)成本监审的程序
1.发送成本监审通知书。我委向新疆力铭鑫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发送成本监审通知书,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2.资料初审。塔城市楚呼楚价格评估服务有限公司对新疆力铭鑫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报送的成本资料进行初审,对资料不完整和资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要求限期补充;3.实地监审。新疆力铭鑫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报送的成本资料经初审合格的,开展实地审核;实地审核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该公司补充提供成本相关资料;4.集体审核。我委对塔城市楚呼楚价格评估服务有限公司成本监审情况进行集体审议,提出审核确认值;5.意见告知。我委将初步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新疆力铭鑫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对我委审核对成本没有提出异议。6.出具报告。塔城市楚呼楚价格评估服务有限公司对成本监审程序、成本核算方法和标准等进行复核后,听取有关意见,核定定价成本,出具成本监审报告。
(三)成本审核情况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8号令《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规定,监审中介对液化气站2020-2022年液化石油气成本实施监审,对2020-2022年生产经营情况、收入支出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对各项固定资产按年限平均法核定折旧,审核了各项成本费用构成分摊方法。重点对生产经营成本中各环节发生的实际支出进行详细审核调整,按照相关标准核增核减后,依法规范将合理合法成本费用计入定价成本。监审的成本可以作为调价成本。该成本是依据液化气站在沙湾市液化石油气销售过程中,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和实际成本进行核定,审核依据如下:
(一)成本费用项目合法、数据真实有效,且成本水平符合社会平均水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成本,该成本可以作为调价成本。
(二)成本费用与实施成本监审的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相关。
(三)成本费用符合成本监审办法规定的费用。
(四)成本费用与实施监审的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相配比,对其他不合理的费用予以剔除。
二、成本监审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
(三)《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
(四)《自治区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一般技术规范(试行)》(新发改成本〔2012〕784号);
(五)《关于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新发改规〔2019〕5号);
(六)《关于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新政发〔2023〕34号);
三、成本监审核定结果
按照成本监审办法最终核定调整的民用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按照每瓶12.5公斤,到户销售价格为100元/瓶。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报告仅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决策服务,不得用作其它事项。其他单位和个人引用本报告内容,可能会出现核算指标等概念不同形成的误差。
五、咨询电话和联系人
咨询电话:0993-6011862
联系人:李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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