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湾市应急管理局2024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意见》(应急〔2021〕2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的规定,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以高质量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推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防范和遏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
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能力明显提升,重大事故隐患和突出问题有效整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得到严厉打击,安全生产监管和行政执法能力切实增强,以高水平安全为沙湾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二)主要任务
1.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持续深化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治理,狠抓煤矿、非煤矿山安全风险隐患防控治理,重点整治火灾、爆炸、透水、顶板冒落、井下坍塌的和通风不良等隐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施工、改造、生产、掘进和违法分包等行为;狠抓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隐患防控治理,严格落实危化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两个导则”要求。
2.持续深化重点行业专项整治。矿山领域:全力做好国家矿山安全帮扶指导配合工作,对我市辖区内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和非煤矿山“一矿一策”进行诊断治理,全面摸清灾害风险底数和安全管理现状,深入开展煤矿采掘接续紧张、一通三防、地质灾害防治、水害防治、机电、提升运输、顶板管理、监测监控、应急管理等专项检查,严厉打击盗采、超层越界、隐蔽工作面开采、不按设计施工、以采代建等行为,有效化解系统性风险。加快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工作,按照既定的目标完成煤矿智能化建设任务,继续推动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常态化制度化,深化瓦斯、冲击地压、水害等重大灾害超前治理,持续做好煤炭安全保供,全面开展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重点整治未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未按设计组织生产建设,以及未按规定严格管控重大安全风险等突出问题。危险化学品领域:严格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常态化风险管控和高危细分领域风险管控,持续开展重点企业专家指导服务和油气长输管道隐患排查治理;深化化工老旧装置、装置“带病”运行风险排查整治、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安全风险防范、烟花爆竹经营安全风险防范,提升信息化智能化管控水平。工贸行业领域:工业煤气安全、粉尘涉爆、有限空间作业等工贸领域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强化工贸领域特别是建材、轻工领域有限空间作业中涉及硫化氢、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窒息风险的防控;加强重点行业领域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监管。
3.依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应急厅〔2023〕8号)、《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3年版)》(应急〔2023〕7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依据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加大对监管行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度,严格行政执法程序,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坚持分类分级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原则,不断提升执法工作精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倒逼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4.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检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瞒报事故、拒不配合安全监管和抗拒安全生产执法等违法行为;开展重点时段、重要节点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督促协调有关部门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做好本部门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受理及重大隐患案件处理;积极组织、参与市公安局、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商工信局等部门开展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检查。
5.切实做好教育培训普法宣传。将新颁布修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典型案例等内容纳入教育培训计划,扎实开展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和普法宣传工作,完成“五类化工企业”“三类重点人员”工伤预防能力提升全覆盖。强化监管人员培训,邀请专家通过讲法律、讲政策、讲案例、讲经验,进一步增强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激发执法队伍内部学习动力和创新活力,推动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上水平、提质效。
6.扎实开展标准化创建复评。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和到期复评工作,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和到期复评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稳步提升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水平。
7.严格规范执法典型案例报送。根据上级部门对执法典型案例的报送要求,按照实事求是、优中选优、严格把关的原则,按照每季度时间节点,聚焦执法检查重点事项,严格规范执法程序,从本级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中至少选取一个执法案例报送应急管理部。
8.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救援队伍或与周边企业、应急救援队签订互助救援协议,编制应急预案,配齐应急物资,开展应急演练及培训,落实值班备勤和信息报送,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9.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年度检查工作日、工作量估算
法定工作日:251个工作日(全年共366天,53周,双休日85天,元旦、春节、五一、端午、国庆等法定假日共计30天)。
检查工作日:143个工作日。
检查工作量:429个工作日(按检查每家企业派3名执法人员计算)。
四、重点检查安排
(一)重点检查单位范围
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重点检查单位范围为:
1.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2.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3.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
4.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5.其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重点检查内容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对生产经营单位要重点监督检查20项内容:
1.依法通过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的情况;
2.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情况;
3.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4.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6.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配备或者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情况;
7.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其教育培训档案的情况;
8.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9.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10.对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11.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12.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13.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14.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15.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问题的情况;
16.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以及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情况;
17.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18.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19.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20.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三)重点检查频次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次数不少于1次:一是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二是烟花爆竹批发、长期零售企业;三是规模以上建材、轻工、纺织、机械企业,涉及有限空间以及粉尘涉爆的工贸企业。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次数不少于2次:一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二是长期停产待建的D类煤矿企业及非煤矿山企业;三是对近年来安全隐患多、整改不彻底、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或者发现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四是对新建、停产、复产、存在因重大事故隐患实施过行政处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按期整改销号或纳入失信整治名单等情况的企业。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次数不少于4次:一是矿井为正常生产建设的低瓦斯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二级的B类煤矿企业,B类煤矿监管执法全年执法检查4矿次;二是矿井为正常生产、建设的高瓦斯矿井、部分安全管理基础薄弱需要加强检查的C类煤矿企业,C类煤矿监管执法全年执法检查12矿次。
五、保障措施与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底线意识,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将监管执法作为安全生产的源头性、基础性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工作推进,强化协作配合,依托聘请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项目深入排查安全隐患,压紧压实责任,坚决守住安全底线。
(二)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落实,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和“三规范,一审核”制度,规范执法权限,完善执法工作流程,进一步规范执法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处罚等程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三)优化执法方式。执法检查前有针对性地编制检查方案,做到精准监管执法,建全“互联网+监管”执法工作机制,推进执法信息平台系统建设,实现执法工作管理、过程监控、裁量判定、统计分析、数据推送的实时化;持续推行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安全生产承诺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制度。
(四)强化服务意识。强化“服务在先,监管在后”的理念,积极推动服务前置、主动靠前、精准帮扶解决安全生产实际问题,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要求,将普法宣传、帮扶指导、专题培训、隐患排查化解等与监管执法结合起来,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效果,全力打通与企业双向沟通渠道,帮助企业防范化解风险隐患,构建执法服务新格局。
六、其他事项
根据《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规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批准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有关工作要求部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专项治理,需对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在3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履行报批和备案手续。
上述重大调整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点检查单位的数量减少幅度超过计划10%,或者重点检查单位的范围作出变更的;
2.监督检查单位的数量减少幅度超过计划20%的;
3.其他需要报批的情形。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同时核定相应的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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