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湾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公告
经查核,新疆卓越创筑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的沙湾市云庭御府小区项目,1-6号住宅楼及S1-S3号商业建筑未经消防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现本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及第三款的规定,拟给予立即停止使用,处以人民币玖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因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逃避送达,经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予以公告告知(拟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因当事人拒不配合、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告知拟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方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请于发布本告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如有要求举行听证的单位,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本行政机关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地址:沙湾市书香街道智慧大道107号
邮政编码:832100
特此公告。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