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湾市交通运输局公开投诉举报渠道公告
为落实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机关处理投诉举报工作指引》,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道路运输、城市客运、公路建设养护等交通运输市场秩序,保障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权益,畅通监督与矛盾化解渠道,强化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及交通运输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沙湾市交通运输工作实际,现将沙湾市交通运输局投诉举报相关事宜公示如下
一、投诉举报受理范围
受理公路、道路运输、城市客运等业务领域的信息咨询、投诉举报、意见建议。
二、投诉举报途径
(一)电话、现场投诉举报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
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12328
沙湾市交通运输局:0993-6021959
现场接待:沙湾市世纪大道55号政府高层16楼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受理时间:12345、12328热线提供7*24小时全天候服务。
沙湾市交通运输局:工作日10:00-14:00,16:00-20:00。
(二)来信来函举报
沙湾市世纪大道55号政府高层16楼交通运输局办公室,邮政编码832100(来信需注明“投诉举报”字样,清晰写明联系人、联系方式、有效通信地址及相关证据材料)。
三、投诉举报受理条件
1. 有明确的投诉举报人和被投诉举报人(单位或个人)
2. 有具体的投诉举报事项、清晰的事实经过及相关证据材料
3. 属于沙湾市交通运输局法定监管职责范围
4. 投诉举报内容未超过法定时效且无重复投诉举报情节(无新事实、新证据的)
5. 未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已解决或正在解决的
6. 其他属于沙湾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范围内的投诉举报受理事项
四、材料提交要求
1、投诉举报人需提供真实姓名、有效联系方式、住址等基本信息。
2、书面投诉举报材料应列明被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地址、具体投诉举报请求、事实理由及相关证据线索。
3、委托他人代理投诉举报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投诉举报人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五、受理流程及办理期限
(一)受理期限
沙湾市交通运输局在收到投诉举报材料后,将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过投诉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书面、口头或电话告知结果(紧急类事项如人身安全、群体性纠纷等两小时内响应处置;权益侵害类、矛盾纠纷类事项四小时内对接责任岗位或科室;简单类事项十个工作日内办结;复杂类事项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确需延期的需告知举报人)。
需要补充材料的,受理人员需一次性告知补充的全部内容,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受理审查期限;投诉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充的,视为放弃投诉举报。
(二)办理期限
1. 对已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将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2. 因投诉举报事项复杂、涉及多方主体等特殊情况无法按期办结的,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可申请延长办理期限30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延长理由;
3. 涉及消费纠纷、权益争议的事项,优先启动调解机制,联合市监局等部门推动双方达成和解;调解不成的应到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移送后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
4. 实名举报将在处理完毕后24小时内反馈结果,同步开展满意度回访,对回访不满意的事项启动二次核查。
六、工作原则及纪律
1.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公正公开、依法查办的原则,规范办理每一项投诉举报事项。
2. 严格遵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保密规定,严格保护投诉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严禁透露投诉举报内容及相关信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严禁打击报复,一经查实将依法从严处理。
3. 严禁虚构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对谎报或恶意举报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 办理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与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人或投诉举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将依法回避。
5. 对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工作人员,将依法规追究责任。
七、其他事项
1. 投诉举报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结果之日起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 为保障投诉举报事项高效办理,建议投诉举报人提供详实的事实依据和证据材料。投诉举报需提供明确的被投诉对象、集体事实及相关证据(合同、票据、音视频等),确保线索真实有效。
3. 投诉举报人应配合调查工作,如实提供材料,不得干扰正常的行政执法和调节秩序。
4. 本公告自发行之日起施行,由沙湾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八、不予办理内容
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一)不涉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职责范围的;
(二)投诉举报没有明确的对象、事实和理由的;
(三)须通过诉讼、仲裁、纪检监察、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等程序解决的;
(四)已进入信访渠道的;
(五)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六)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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