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沙湾市普惠金融示范区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示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构建高水平普惠金融体系,进一步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规范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升政策效能和资金使用效益,制定了《沙湾市普惠金融示范区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现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示期为2025年10月31日至2025年11月6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 系 人: 易新强
联系电话: 0993-6018786
邮 箱: 1505026786@qq.com
沙湾市普惠金融示范区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构建高水平普惠金融体系,进一步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通过普惠金融政
策支持我市小微企业可持续发展,规范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升政策效能和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本方案所称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的规定,由中央财政安排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专项资金统筹用于支小支农支科等贷款贴息以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小支农支科贷款担保降费补贴等。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专项资金具体用于在沙湾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正常缴纳税费并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为上述对象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的企业用于经营周转、购置生产经营用原材料、设备、商品,支付人员工资、生产经营场所房租、水电费等生产性支出,用于经营的流动资金贷款或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但不包括票据、承兑、信用证及已核销的不良贷款等,不得用于购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经营支出。本方案中的个体及小微企业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据申报主体的资质、项目的真实性、与普惠金融目标的契合度等认定。
第三条 本方案所称的担保机构是指在沙湾市相关部门备案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担保机构与银行机构(以下称“承贷银行”)对沙湾市内企业所办理的普惠金融“银担业务”,均能享受担保降费补贴政策。
第四条 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专项资金由沙湾市财政局进行管理,实施专项管理,计入相应科目。
第二章 贷款贴息
第五条 从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专项资金中安排20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归还贷款后给予贴息支持,贴完即止。逾期贷款不予贴息。
第六条 (一)在沙湾市注册登记且正常经营6个月(含)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个体工商户、实际农牧业经营地点在沙湾市且正常经营的涉农牧企业、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所办理的不超过100万元(含)的贷款,同时符合第二条要求的均能申请贷款贴息;
(二)在沙湾市注册登记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科技型企业、涉农牧企业、小微企业所办理的不超过1000万元(含)的贷款(对行业或者区域内经济发展有特殊贡献的可适当放宽额度),同时符合第二条要求的均能申请贷款贴息。
第七条 同一企业或个体享受的同笔贷款贴息政策仅限1次(不得与其他贴息优惠政策重复享受),按照1年期及对应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60%比例给予贴息,超出部分的利息由贷款主体承担。具有特别贡献的企业或个体,经主管部门提请,可进一步提高贴息比例。
第八条 贷款贴息流程
①申请:借款方在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后,向注册地所在乡镇(街道)或园区提交贷款贴息申请,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贷款合同复印件、金融机构出具的结算清单等相关材料。
②审核:乡镇(街道)或园区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审,填报《沙湾市普惠金融项目贷款贴息审核表》,初审通过后报送至沙湾金融监管支局。沙湾市财政局、沙湾金融监管支局会同商工信局、农业农村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联合审核,确定贴息金额。审核内容包括申报主体的资质、项目及数据的真实性、材料的完整性、信用状况、是否符合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专项资金支持方向等,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填报《沙湾市普惠金融项目贷款贴息报送汇总表》,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退回并说明原因。
③公示及拨付:审核结果在沙湾市政府网站等指定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将贴息资金通过承贷银行直接拨付至相关申报主体的账户,确保资金直达受益对象。
第三章 担保降费补贴
第九条 从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专项资金中安排1333万元用于担保降费补贴。对为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融资担保机构,因降低担保费率而产生的政策性亏损给予补贴。担保机构应按照不高于1% 的年化担保费率为符合条件的对象提供担保服务。
第十条 担保降费补贴标准按照担保机构实际降低的担保费率与1%年化担保费率差额的50%以内给予补贴,单个融资担保机构每年获得的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各承贷银行及担保机构应审慎开展信贷、担保业务。
第十一条 担保降费补贴流程
①申请:担保机构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沙湾金融监管支局提交融资担保降费补贴申请,并提供担保合同、担保费收费凭证、被担保企业相关资料等。
②审核:沙湾金融监管支局会同商工信局、农业农村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担保业务真实性和补贴金额。
③拨付:审核通过后,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融资担保机构账户。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范围内专项资金的筹集安排及绩效评价等工作,对专项资金安全负责,协调各承贷银行及担保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及小微企业等信贷投放,负责审核贷款贴息资金的申请,并征求中国人民银行塔城地区分行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沙湾监管支局等部门意见,规范贷款贴息资金及担保降费补贴资金的审批。
第十三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沙湾监管支局分别按照监管职责对所管理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普惠金融业务开展监督指导,协调各承贷银行及担保机构开展融担业务合作,对各承贷银行及担保机构的普惠金融业务提高一定的容忍度,督促各承贷银行、承保机构及担保机构加大不良贷款的追偿。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的职责:
商工信局负责受理和审核限额以上企业(包括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规上工业企业、有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等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贷款贴息业务的申请材料,统计并优选有益于提升我市普惠金额发展条件的单位报送审核意见。
农业农村局负责受理和审核涉农牧企业贷款贴息等业务的申请材料,统计并优选有益于提升我市普惠金融发展条件的企业报送审核意见;如特色蔬菜种植、特种养殖、优质棉种植、农牧产品深加工等;
工业园区负责受理和审核园区内企业贷款贴息等业务的申请材料,优选符合有益于提升我市普惠金融发展条件的企业进行报送;如煤炭煤电煤化工、棉花和纺织服装、新能源新材料等园区主导产业企业。
第十五条 担保机构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加强与各承贷银行的沟通联系,充分利用风险补
偿机制,按照支农支小支科、尽职免责、敢担愿担的原则开展担保业务;
(二)每月末向市财政局报送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余
额等相关数据;
(三)其他按照相关规定应承担的职责。
第十六条 各承贷银行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按照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加大普惠金融业务的开展,全力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及小微企业等信贷需求;
(二)每月末向市财政局报送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普惠型农户生产经营性贷款余额、当年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等相关数据;
(三)汇总符合补偿、代偿、贴息条件的个体、小微企业等贷款情况,于每季度末次月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报财政局初审;
(四)其他按照规定应承担的职责。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建立普惠金融示范区中央奖补资金绩效评价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年末或项目完成后,对照资金使用方案和预期目标,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评估指标包括普惠贷款增长率、服务覆盖率、受益群体满意度等。对资金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可持续性进行全面评价。项目完成后,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对使用效果好的单位予以表扬或优先支持,对存在问题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同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优化资金使用方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承贷银行及担保机构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骗贷、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 本方案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专项资金中贷款贴息资金和担保降费补贴资金额度视具体情况可予以调整。
第二十条 本方案中纳入贴息和担保降费的贷款项目必须为2024年7月1日起新发放的银行贷款(含续贷或展期),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直至本专项资金使用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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