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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湾市四道河子镇“12·1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消防救援大队 发布时间:2024-03-05 19:50:39 浏览次数: 【字体:

2023年12月12日0时4分许(北京时间,下同),塔城地区沙湾市四道河子镇发生一起民房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沙湾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于12月12日,沙湾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成立沙湾市“12·12”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组的通知》,成立了由副市长郑金梅任组长、消防救援大队、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四道河子镇人民政府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开展事故调查。调查组下设原因认定小组、责任分析小组、综合保障小组、火灾防控小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经过勘查事故现场、查阅有关资料、调取相关材料、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和综合研判分析,进一步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如下。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沙湾市四道河子镇四道河子村4-18号,总建筑面积为111.6平方米,砖木结构,地上1层,使用性质为居民自建房。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及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2月12日18时41分,沙湾市四道河子镇四道河子村4-18号张永刚家民房发生火灾,该起火灾烧损张永刚家内的装修、家具等物品,火灾造成1人死亡,过火面积约5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为50000元。

(二)应急处置情况

2023年12月12日0时28分许,沙湾市乌鲁木齐东路消防救援站接到119指挥中心派警:沙湾市四道河子镇四道河子村4-18号张永刚家民房发生火灾,有人员被困。接到派警后,乌鲁木齐东路消防站立即出动2车10人前往火灾现场处置,大队值班人员1车2人随行出动,1时30分许消防站到场后进入火场发现并将被困人员转移至着火房屋西侧,1时50分经120医护人员诊断刘某已经死亡。2时05分处置完毕,后期于当日凌晨9时许火场发生余火复燃,由东南侧入户门房间蔓延向西南侧入户房间,消防站于10时到场重新处置于13时处置完毕。

(三)事故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沙湾市委、市人民政府安排相关部门主动与死者家属联系沟通,积极做好相关善后处理工作。事故善后工作得到了妥善处理,死者家属情绪平稳,社会秩序正常。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此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

1.刘爱珍,女,汉族,患有轻微老年痴呆,行动不便,户籍所在地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市四道河子镇四道河子村,住址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市四道河子镇四道河子村4-18号,居民身份证号码652524********52X。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经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视频分析及物证技术鉴定等工作,事故发生的原因为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火灾。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沙湾市“12·12”火灾事故是一起因用火不慎造成的非生产经营性事故。

五、火灾成因分析

(一)经现场环境勘验、监控视频勘验和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询问调查取证,现场无人为破坏痕迹,排除人为破坏引发火灾事故因素。

(二)根据调取居民用电记录证实情况,现场当日用电量无明显波动,现场监控视频证实着火民房先起火后一段时间后照明灯具才断电,排除电器线路引发事故因素。

(三)根据当日天气情况,不具备雷击起火的条件,排除雷击引事故因素。

(四)现场周围未见燃油瓶、高度酒精瓶、锅炉、等物,现场未见多个起火点痕迹。不具备外来火源条件,排除外来火源引发事故因素。

(五)根据现场勘验和火灾调查的过程,当日监控视频显示着火房间先着火后断电,对着火房间煤炉与单人床之间长方形区域进行发掘清理,煤炉底部炉灰与单人床棉絮、织物碳化物有明显接触,使用水洗法对棉絮、织物碳化物进行水洗,棉絮、织物与地面紧密贴临,在棉絮、织物表面有明显碳化痕迹,贴地面棉絮、织物有熔融痕迹。因此该起火灾系用火不慎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事故。

六、事故防范措施及责任追究

(一)加强基层消防工作组织领导。各乡镇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新政办发〔2018〕43号)有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全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暨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现场会精神,结合辖区实际,围绕“务实、管用、能解决问题”和“保证有生命力、有战斗力”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依法依规推进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强化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实行各级“网格长”负责制,要督促指导村(居)委会、社区工作站、便民警务站、专职联防队、“访惠聚”驻村工作队及网格员、物业服务管理人员、“十户长”、楼栋长等基层组织力量开展防火检查、消防宣传,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做实消防安全末端管理。

(二)推进社会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公安派出所、安全监管站等执法力量,要结合维护稳定(平安建设)工作,加大对人员密集场所、沿街店面以及住宿、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农村留守老人儿童住宅的日常监管,督促落实安全用火、用电、用气措施;社区和警务室人员,要加大对出租房、公租房的管理,社区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每日要组织对居民住宅区进行防火巡查,确保房屋使用性质不发生改变,对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社区要明确具体的管理组织;对出租房内小孩玩火、电动自行车入室停放充电等严重威胁消防安全的行为,社区和警务室要及时制止,并加强入户宣传教育引导,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三)提升社会消防安全技防能力。各乡镇要认真贯彻中央、自治区和地委、行署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将取暖改造纳入乡村项目,积极推动农村取暖煤改电设施的建设,引导居民自建房取暖煤改电工作,切实解决冬季取暖火灾风险;积极推动在住宅、居家养老机构、出租屋、农家乐和小旅馆等“九小”场所,以及具备给水管网条件的农村建筑、沿街商铺,推广安装使用独立感烟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设施,提高火灾初期预警和处置能力。加大消防设施、器材进农村、进家庭的工作力度,农村居民家中至少配备初期灭火设施,并保证消防产品的质量和日常维护过关,将消防产品质量和完好有效的现场判定纳入基层网格力量检查范围,从而不断提高群众自身消防安全技防能力

(四)发挥基层派出所监管作用。要指导督促各派出所加强对“九小场所”、出租房屋、消防重点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并按照《塔城地区便民警务站微型消防站防消联勤机制建设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强化便民警务站微型消防站防范化解火灾风险职能,以救早、灭小和扑救初期火灾为目标,加强日常防火巡查和初期火灾扑救,实现“防消一体化”。各消防救援大队要指导派出所开展日常培训,按照“自学与培训”相结合原则,通过“现场教学”和“模拟执法” 相结合方式对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流程、消防执法规范、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应用和法律文书制作等问题进行详细讲解,有效解决派出所民警消防业务专业知识匮乏,不适应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问题,进一步提升基层派出所民警的消防业务水平,全面提高辖区派出所民警对开展消防监督工作的认知度。

(五)加强和改进农村消防安全工作。各乡镇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乡镇街道、社区(村)消防工作职责,建立消防安全专兼职机构,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发挥综治、公安派出所、“访惠聚”工作队等作用,全面推广应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消防安全巡查”模块,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初期火灾扑救,发动群众共管共治火灾隐患问题。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和脱贫攻坚、房改、水改、电改、灶改、路改等工作,加强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用火用电安全方面的改造升级,加强乡村消防水源、乡镇专职消防队、村志愿消防队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组织的建设,在弱势群体居住建筑、出租屋、小旅馆、“三合一”场所等推广安装简易消防设施,提升乡村抵御火灾的能力。

(六)加强基层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各乡镇、各部门要将消防法制宣传工作纳入常态化宣传内容,与各项活动宣传工作同部署、同开展,广泛开展消防常识宣传工作,积极指导各村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广泛普及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定期组织基层组织、社区消防宣传大使、消防志愿者深入社区、农村、学校、企业、出租房屋、家庭开展消防宣传,积极引导村(居)民关注各级消防微信公众号,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要指导基层在社区、农村、居民楼院设置消防宣传橱窗(标牌),依托各社区服务中心、设立消防宣传服务室,有条件的社区可以建设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居民群众参加消防教育和灭火应急疏散演练;督促社区内的福利院、养老院、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制定专门的消防宣传教育制度和灭火疏散预案,提高从业人员、有行为能力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七、事故责任追究建议

通过调查发现,四道河子镇、四道河子新村消防安全网格化工作效果不明显,未压实网格员责任,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新政办发[2023]59号)第七条规定,并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建议由沙湾人民政府对四道河子镇及四道河子新村消防工作履职情况做如下查处理:

1、庞涛,四道河子镇镇长,作为乡镇主要领导在火灾事故涉及的防火安全检查、消防设施器材配备、消防宣传教育、义务消防组建建立等方面存在履职不到位问题,对火灾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新政办发[2023]59号)第七条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建议由分管市人民政府对四道河子镇镇长庞涛运用党委(党组)“第一种形态”约谈。

2、四道河镇四道河子新村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不到位,对组织网格员群防群治力量深入居民住宅开展防火巡查、宣传教育和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新政办发[2023]59号)第七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建议由市人民政府对四道河子镇四道河子新村“12·12”火灾事故进行挂牌督办。

3、陆永杰,四道河子镇四道河子新村村委员兼网格长,对居民消防安全宣传不到位,未严格履行入户居民防火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职责,特别是弱势群体对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措施不力,对火灾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四道河子镇对其作处理。   

                沙湾市“12·12”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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