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户公告沙湾税 税告 【2024】 5号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沙湾市税务局
2024年5月6日
非正常户纳税人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身份证件种类 | 身份证件号码 | 生产经营地址 | 非正常户认定日期 |
93654223098618908H | 沙湾县宝裕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 马生武 | 居民身份证 | 654223********0613 | 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市西戈壁镇小分地村5巷11号 | 2024-04-01 |
93654223MA7767QG47 | 沙湾县金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 李芳 | 居民身份证 | 654223********0643 | 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市安集海镇和平新村榆树沟组1巷13-1号 | 2024-04-01 |
92654223L11108474M | 沙湾县乌兰乌苏镇龙兴砖厂 | 阿不力米提·阿不来提 | 居民身份证 | 652524********0319 | 沙湾市乌兰乌苏镇三宫店村10号 | 2024-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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