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湾市人民政府禁牧令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加强鹿角湾国家森林公园、鹿角湾国家4A级旅游景区和水源涵养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鹿角湾区域草原资源实际,将鹿角湾景区规划区39462亩草场划定为水源涵养区,全面实施禁牧,特发布此令:
一、禁牧区域
禁牧区域为鹿角湾景区规划区和根据禁牧的实际情况划定的区域,禁牧总面积39462亩,并按照水源涵养地禁牧要求管理。其中已实施禁牧的水源涵养地禁牧面积10661.76亩,新增水源涵养地禁牧面积28800.24亩。新增水源涵养地禁牧面积共涉及博尔通古乡喀拉萨依村、加尔肯加尕村、阔克加依达克社区30户牧民个人承包使用草场19246亩和博尔通古乡阔克加依达克社区集体使用草场7325.24亩,金沟河镇曹家坡牧场集体使用草场2229亩。
二、禁牧时间
禁牧时间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禁牧期暂定为2年,实施全年禁牧。
三、解除禁牧区域
解除南部山区部分草场的一般禁牧管理,调整为草畜平衡管理,总面积390860.4亩。其中博尔通古乡解除禁牧草场面积200649.4亩,涉及喀拉萨依村、加尔肯加尕村、托普铁热克村、阔克加依达克社区1233户牧民;西戈壁镇解除禁牧草场面积128449亩,涉及阿合德尔村、五道沟村、什巴尔塔勒社区、天泉社区962户牧民;东湾镇解除禁牧草场面积61762亩亩,涉及傢什窑村、东山沟村、宁家河村402户牧民。
四、禁牧管理要求
(一)禁牧区域内严禁放牧、毁草取土、采挖植物、野外用火,严禁损坏、移动禁牧标志、设施以及其它违反草原禁牧禁止的行为。擅自违反禁令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市林业和草原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处罚,暂停和停止发放禁牧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举报电话:0993—6016331(沙湾市林业和草原局)
0993—6015280(沙湾市鹿角湾景区管委会)
(二)市文旅局、鹿角湾景区管委会、林业和草原局、天山东部林业局沙湾分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以及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必须把禁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精心实施,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因监管不力造成工作流于形式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草原承包经营户依法履行草原保护义务,增强生态环保意识,推动禁牧令顺利实施。
五、本命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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