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行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的告知书
辖区内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个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品生产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衔接工作的通知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要求,现就全面推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以下简称承诺达标合格证)告知如下:
一、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实施主体及范围
(一)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开具主体。辖区内蔬菜(含人工种植食用菌)、水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
(二)承诺达标合格证的查验主体。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品生产企业等单位。
二、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开具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法律、行政法规对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三、如何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承诺达标合格证分为纸制和电子二维码等形式,按照提供的参照模板在承诺达标合格证上应载明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生产者、承诺内容、承诺依据、开证日期等信息。
四、食用农产品入场查验和进货查验要求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列明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退市条款。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销售者和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对声称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应当查验自产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查验并留存销售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以及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入场日期等信息。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允许进入市场销售。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对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集中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五、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和留存
生产经营主体在农产品出产地时,按照每批次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通过拍照、复印、留存根等方式保存两年。农产品收购单位或个人收购农产品时须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并对其收购的农产品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随农产品流通,收购者收取及开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须通过拍照、复印、留存根等方式保存两年。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等制度,通过拍照、复印、留存根等方式保存两年。
六、未按规定执行处罚依据
(一)生产、收购主体未按规定执行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是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二是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二)入场查验和进货查验未按规定执行处罚依据。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未按要求查验入场销售者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相关凭证信息,允许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食用农产品入场销售,或者对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未经抽样检验合格即允许入场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七、其他说明
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承诺达标合格证实施情况要求,凡未实行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农产品生产主体和产品,一律不准予参加各类展示展销会,一律不准予参评各类品牌和奖项,一律不准予申报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等。
八、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企业、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学校食堂要求
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企业、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学校食堂等单位,应对采购的食用农产品加强进货查验,在实施农产品集中采购中,将附带承诺达标合格证的供应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个人作为优先采购对象,优先选用附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农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及有关农产品生产、销售、采购者不按规定开具或者查验承诺达标合格证违法行为的,均有权向沙湾市农业农村局、沙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
特此告知!
监督举报电话:沙湾市农业农村局 0993-6017302
沙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0993-7273220
附件:《承诺达标合格证样式》
一、生产主体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参照样版
承诺达标合格证 我承诺对生产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口不使用禁用农药兽药、停用兽药和非法添加物; 口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 口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 |
承诺依据: 口质量安全控制符合要求 口自行检测合格 口委托检测合格 |
产品名称: 数量(重量): 生产(应具体到乡镇村): 生产者盖章或签名: 联系方式: 开具日期: 年 月 日 |
二、从事食用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参照样式
承诺达标合格证 我承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口已收取并保存该批次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或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 口不违规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 口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 |
承诺依据: ☐质量安全控制符合要求 ☐自行检测合格 ☐委托检测合格 |
产品名称: 数量(重量): 收购单位(个人)盖章或签名: 联系方式: 开具日期: 年 月 日 |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