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户公告沙湾税 税告 【2024】 2号
非正常户公告
沙湾税税告【2024】 2号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沙湾市税务局
2024年2月1日
非正常户纳税人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身份证件种类 | 身份证件号码 | 生产经营地址 |
91654223333127106E | 塔城市韵达快递有限公司沙湾分公司 | 王超 | 居民身份证 | 654223********0014 | 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市伊宁西路91栋底商负一层4-3号(市农行西侧) |
93654223396577964M | 沙湾县鑫联合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 彭红娟 | 居民身份证 | 652524********1544 | 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市金沟河镇金沟河村西3巷8号 |
91654223MACQTXL04T | 新疆治英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 罗治英 | 居民身份证 | 610425********3778 | 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市乌鲁木齐东路29-1号(交通东路66幢底商一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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