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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户公告沙湾税 税告 【2024】 2号

来源: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4-02-02 19:41:49 浏览次数:30 【字体:

非正常户公告

沙湾税税告【2024】 2号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沙湾市税务局

2024年2月1日

非正常户纳税人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件种类

身份证件号码

生产经营地址

91654223333127106E

塔城市韵达快递有限公司沙湾分公司

王超

居民身份证

654223********0014

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市伊宁西路91栋底商负一层4-3号(市农行西侧)

93654223396577964M

沙湾县鑫联合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彭红娟

居民身份证

652524********1544

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市金沟河镇金沟河村西3巷8号

91654223MACQTXL04T

新疆治英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罗治英

居民身份证

610425********3778

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市乌鲁木齐东路29-1号(交通东路66幢底商一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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