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经执法部门调查,有7间建筑物(6间彩钢板结构、1间砖体彩钢结构)位于沙湾市东湾镇省道223线、沙湾市永弘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东侧,该建筑群始建于2015年,占地面积共406.72平方米(合0.61亩),土地权属为国有,土地类型为农用地(天然牧草地),至今未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属于违法建筑。因该建筑物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本机关发布公告如下:
请相关权利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沙湾市自然资源局主张权利,逾期未主张权利,视为无主违法建筑,本机关将依法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强制拆除。请相关权利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接受处理并自行拆除该违法建筑物。公告期届满后,如无单位或个人主张权利,且未自行拆除的,本机关将作出拆除无主违法建筑的决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强制拆除。
如不服本公告,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 日内向沙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沙湾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沙湾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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