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户公告沙湾税税告【2024】1号
沙湾税税告【2024】 1号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沙湾市税务局
2024年1月2日
非正常户纳税人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身份证件种类 | 身份证件号码 | 生产经营地址 |
91654223MA79F1DN3H | 沙湾叶冉商贸有限公司 | 阿依开力木·巴吾勒江 | 居民身份证 | 654001********1426 | 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市乌鲁木齐西路10-11号(利民医院东侧陈少伟综合楼底商一层116室) |
91654223MA777ALC3W | 新疆樱姿美针织有限公司 | 张棋 | 居民身份证 | 330681********2932 | 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市金沟河镇综合工业园区9-270 |
91654223MA77J5UUXM | 新疆美芝莉针织有限公司 | 杨伦达 | 居民身份证 | 330625********2351 | 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市金沟河镇综合工业园区1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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