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湾市山区河道管理“四个责任人”名单公示
为加强山区河道管理,畅通河道行洪空间,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山区河道管理的通知》(办河湖(2023]140号)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加强山区河道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新水办河湖[2023]238号)等工作要求,现将我市山区河道的河长责任人、防汛抗洪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巡查管护责任人等“四个责任人”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示,接受公众监督。特此公示。
附件:沙湾市山区河道管理四个责任人员名单
沙湾市全面推行河(湖)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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