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户公告沙湾税 税告 【2023】 5号
非正常户公告
沙湾税税告【2023】 5号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沙湾市税务局
2023年5月3日
非正常户纳税人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姓名 | 身份证件种类 | 身份证件号码 | 生产经营地址 | 非正常户认定日期 |
916542230981758018 | 沙湾新天地建材有限公司 | 蒋志国 | 居民身份证 | 650300********127X | 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县乌兰乌苏镇南山坡22号 | 2023-04-01 |
92654223MA79AWK4XT | 沙湾县老沙湾镇康丰种业第三十四分店 | 韩俊 | 居民身份证 | 652524********0010 | 沙湾县老沙湾镇7-6 | 2023-04-01 |
92654223MA77FC5G35 | 沙湾县老沙湾镇晓琴电商服务站 | 马晓琴 | 居民身份证 | 654223********1828 | 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县老沙湾镇东风南路43-8号 | 2023-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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