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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湾市人民政府禁火令

来源: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时间:2023-03-14 19:45:41 浏览次数: 【字体: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草原火灾,保护我市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发布禁火令:

一、禁火区域

本市所辖区域内的南部山区天然林、北部荒漠次生林。

二、禁火内容

1、严禁在山区、林区、饲草料堆附近使用明火,禁止焚烧垃圾、烧荒、野炊、吸烟、祭祀、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2、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

3、未按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防火器材的各种车辆禁止进入禁火区;

4、严禁私设电网、放火驱兽等;

5、易燃易爆物品远离火源,注意安全生产,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生产。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占用森林草原防火设施、设备。

7、禁止一切非法野外用火,严禁一切可能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

三、处罚措施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相关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

119(市消防救援大队报警电话)

0993-6101110(市应急指挥中心)

0993-6021101、6050480(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沙湾分局办公室)

0993-6054458(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大队办公室)

0993-6054019(市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0993-6054312(市公益林管护总站办公室)

沙湾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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