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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湾市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亮证行动告知书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2-06 12:07:16 浏览次数: 【字体:

沙湾市各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农贸市场(商超)、机关、学校、企业等集中供餐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产出来”与“管出来”重要指示精神,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畅通,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国家、自治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现决定在全市开展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亮证行动。现将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生产主体、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

坚持“谁生产、谁用药、谁承诺、谁开具”的原则,严格执行农兽药使用规定和间隔期、休药期,开展农兽药、化肥减量行动,做到“生产主体、品种、批次”应开尽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于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产品生产主体,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对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求执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农贸市场、商超

将附“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农产品作为首选进货商品,经营商户亮证销售。落实合格证市场准入查验制度,做好查验记录,确保每一个“合格证农产品”信息可追溯。未按要求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或上游批发市场开具的销售凭证,未留存查验记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处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机关、学校、企业等集中供餐单位

在实施农产品集中采购中,将附带承诺达标合格证的供应企业作为优先采购对象,优先选用附“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农产品。

希望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接力开展亮证行动,有序开展亮证展示,创新开展亮证应用,和监管部门一起努力,早日让在我市生产、销售的每一批食用农产品都实现达标合格、带证上市,让承诺达标合格证真正成为生产主体的质量安全信用证,达标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身份证。

各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农贸市场(商超)、机关、学校、企业等集中供餐单位在执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亮证行动中,如发现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或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

监督电话:沙湾市农业农村局 0993-6017302

         沙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0993-7273220

沙湾市农业农村局

沙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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