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3000000/2024042900000075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生效日期: | 2024-04-29 | 有效性: | 现行有效 |
发文字号: | 沙政办〔2024〕13号 | 所属主题: | 政府文件 |
沙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湾市激励企业“升规”“上限”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宣传部,发改委、商工信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局、公安局,融媒体中心,工业园区管委会:
《沙湾市激励企业“升规”“上限”工作实施方案》已经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沙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9日
沙湾市激励企业“升规”“上限”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壮大工业经济总量,做大做强商贸流通产业,确保沙湾市工业经济健康平稳发展,消费品市场高效运行、高质量发展,结合沙湾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地区关于加快工业经济和商贸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限上企业抓增长、上限企业抓入库、近限企业抓培育、新建企业抓跟踪”的原则,按照“查漏纳新一批、挖潜提升一批、引进发展一批、扶持壮大一批”的思路,加大对沙湾市工业、商贸企业的培育扶持、规范引导力度,进一步提高企业“升规”“上限”积极性和经济增长的贡献率。
二、政策要求
(一)工业企业“升规”标准: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
(二)商贸企业“上限”标准: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餐饮、住宿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上(本方案所指商贸企业包括商贸企业和商贸业个体工商户)。
三、工作目标
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协调配合形成合力,通过对全市工业、商贸企业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掌握重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持续强化对“升规”“上限”企业培育力度,建立长效机制,激发企业“升规”“上限”的积极性,不断扩大“升规”“上限”企业数量、规模,确保全市工业、商贸领域经济稳定增长。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服务保障
加强对重点企业的跟踪服务,全面掌握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问题,促进符合产业政策的“规上”“限上”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对于规模较小但发展迅速的工业企业、商贸企业等准达限企业,通过政策引导、扶持,培育为“规上”“限上”企业,不断扩大纳统增量。
(二)建立激励机制
1.对工业企业“升规”予以奖励:对首次“升规”的企业每家奖励30万元。对“复规”的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
2.对商贸企业“上限”予以奖励:对新升限入统企业分行业予以奖励。其中:零售业每家奖励15万元;批发业每家奖励10万元;餐饮、住宿业每家奖励8万元。对复限入统企业分行业予以奖励。其中:零售业每家奖励5万元;餐饮、住宿业每家奖励3万元;批发业每家奖励2万元。
以上奖励标准除批发业外,其它奖励均参照《塔城地区商贸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实施方案》(塔地党办〔2022〕31号)、《关于明确新升限入统商贸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奖励标准的通知》(塔地党财办〔2023〕87号)、《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小升规”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塔地工信字〔2022〕7号)标准执行,奖励资金根据以上文件要求由地区财政和市财政各承担50%。工业企业“升规”奖励有效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3.对产值、营业收入增幅较大的“规上”“限上”企业及重点企业予以奖励。根据统计报表,对年产值、年营业收入连续二年同比增幅在30%(含30%)以上的“规上”“限上”工业企业、商贸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寄出市外的快件量同比增幅在30%(含30%)以上的“限上”电商企业,按增长量0.2元/件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户;达到以上增幅标准的“规下”“限下”样本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4.对“规上”“限上”企业及“规下”“限下”样本企业优秀统计员予以表彰奖励。每年对企业优秀统计员予以奖励,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000元,评选比例不少于“规上”“限上”企业及“规下”“限下”样本企业总数的20%。
(三)加强政策扶持
1.将“规上”“限上”企业及“规下”“限下”样本企业纳入“沙湾市政府采购云平台”企业名录。企业的产品纳入政府采购和定点消费范围,每年年初对“规上”“限上”企业及“规下”“限下”样本企业采购名录进行更新。
2.设立沙湾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重点商贸企业予以奖励。支持“升规”“上限”企业及“规下”“限下”样本企业通过代账公司进行财务管理、报表报送等业务工作,对代账费用给予每年1500元的补贴。
3.凡是“规上”“限上”企业及“规下”“限下”样本企业,由市政府统一制作牌匾,举行发放仪式,提高企业的荣誉感。
4.国家、自治区、地区各项优惠、扶持政策,优先支持政府授牌企业及大个体(专项支持和发展资金除外)。
5.开辟绿色通道,对政府授牌企业及大个体在项目审批、建设、扶持资金申请等方面采取“特事特办”等方式优化服务。
6.奖励资金除地区拨付的奖励资金外,我市应承担的奖励资金需纳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企业。
(四)强化监督管理
1.对“升规”“上限”的工业企业、商贸企业的奖励资金地区财政和市财政各承担50%,地区奖励资金一次性拨付,但“升规”“上限”企业必须连续在库3年,否则原路退回全部所得奖励资金。市财政承担部分奖励资金按3年拨付完成,第1年拨付50%,第2年拨付30%,第3年拨付20%。对在库未满3年的,于退库当年终止奖励,对上年入库次年即退库等情节严重的追回已发放的奖励金;奖励资金次年1月中旬完成认定2月拨付到位。
2.“升规”“上限”企业及“规下”“限下”样本企业按要求做好统计报表联网直报工作,出现瞒报、迟报、少报、拒报等情形,或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有负面记载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或终止奖励,对于情节严重的,追回已发放的奖励金。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部门合作。市统计、商工信、财政、发改、市监、税务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发力,指导企业做好“升规”“上限”纳统工作及“规下”“限下”样本企业报表报送工作。
(二)强化规范管理。对已达到“升规”“上限”标准的准达限工业、商贸企业,因虚报、瞒报、漏报财务统计报表影响“升规”“上限”纳统入库的,依法依规进行规范。
(若自治区、地区出台类似补贴政策,按最高奖励政策执行,但企业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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