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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3000000/2025060500000113 发布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 2025-06-05 所属主题: 公开事项

沙湾市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保障对象公示

发布时间:2025-06-05 17:27:08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含低保、低收入),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具备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精神残疾不得单独申请,必须有长期共同居住人作为主申请人进行申请)。

2.家庭中至少有1人为街道社区常住户籍且满1年。

3.家庭收入情况符合中低收入家庭(中低收入以沙湾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准,此数据由统计局提供)。

4.在本市城区内无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车辆价值不超过5万元、无投资开办企业经营情况。

6.35岁以下未婚的申请人,需与父母共同进行申请,不得单独申请。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具备完全民事责任能力。 

2.具有街道办事处常住户口或办理了《居住证》。

3.在本市城区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4.乡镇新就业职工在工作所在乡镇进行申请,由乡镇干部周转房进行保障,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不予受理。

5.在本市新招录的公务员、事业编、引进人才、便民警务站人员,来本市工作时间不满3年的可进行申请。

申请人在本县内其直系亲属有住房资助能力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 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子女在本县有2套以上(含2套)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0平方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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