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542020010/2023-03581 | 发布机构: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 | 2023-12-04 | 所属主题: | 公开事项 |
沙湾市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保障对象公示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含低保、低收入):
1.申请人具备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精神残疾不得单独申请,必须有长期共同居住人作为主申请人进行申请);
2.家庭中至少有1人为三道河子镇常住户籍且满1年;
3.家庭收入情况符合中低收入家庭(含三道河子镇低保、低收入);
4.在本县城区内无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车辆价值不超过5万元、无投资开办企业经营情况。
35岁以下未婚的申请人,与父母共同进行申请,不得单独申请。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职工:
1.具备完全民事责任能力;
2.具有本县常住户口或办理了《居住证》;
3.在县城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
1.具备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精神残疾不得单独申请,必须有长期共同居住人作为主申请人进行申请);
2.具有本县常住户口或办理了《居住证》;
3在本县连续居住满1年和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
4.家庭收入情况符合中低收入家庭;
5.在本县城区域内无自有产权房屋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投资开办企业及个体经营情况。外来务工人员包括:本县户籍进城务工人员。
申请人在本县内其直系亲属有住房资助能力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子女在本县有2套以上(含2套)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0平方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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