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3000000/2024121700000155 | 发布机构: | 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4-12-17 | 所属主题: | 公开事项 |
沙湾市关于严厉打击有关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等违法行为有关事宜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依法严厉打击整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大局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含通过互联网或微信经营)、邮寄、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不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原材料。一经发现非法生产、经营、邮寄、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及原材料的,将依法予以没收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二、非法从事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组织和个人,要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主动向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说明情况,协助调查,及时上缴非法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有关部门将视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三、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要强化公共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未经许可,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产品,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房屋、车辆、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活动,严禁“前店后宅”、“上宅下店”销售烟花爆竹;严禁无证经营、一证多点、超许可范围、异地违规销售烟花爆竹;严禁走街串巷、沿街摆放、流动销售烟花爆竹;严禁销售非批发单位配送的来源不明的烟花爆竹。违反上述规定经营的,对其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依法予以没收并集中销毁,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五、下列场所和区域严禁燃放烟花爆竹:文物保护单位;车站;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仓库、输油(气)管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安全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图书馆、档案馆、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公园、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六、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举报、揭发非法生产、经营、邮寄、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的义务。相关责任部门接到举报后,应迅速组织人员进行查处,并按照举报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理由及依据,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0993-6011114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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