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logo
索引号: 6542020010/2023-03581 发布机构: 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3-07-19 所属主题: 公开事项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发布时间:2023-07-19 13:40:55 浏览次数: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施行)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1)15号)“诊所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改革措施”规定:“开办诊所不再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设置审批,直接办理诊所执业备案。”“取消对诊所执业的许可准入管理,改为备案管理。”

【打印正文】
分享到: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