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542020010/2022-00826 | 发布机构: | 税务局 |
发布日期: | 2022-10-12 | 所属主题: | 公开事项 |
非正常户公告沙湾税 税告﹝2022﹞10号
沙湾税 税告﹝2022﹞10号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沙湾市税务局
2022年10月8日
非正常户纳税人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身份证件种类 | 身份证件号码 | 生产经营地址 |
93654223080205507C | 沙湾县老沙湾镇宏翔农民专业合作社 | 薛志龙 | 居民身份证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沙湾县老沙湾镇八坪口村付3号 |
91654223MA77G8G74B | 沙湾县昌顺通商贸有限公司 | 何耀 | 居民身份证 | * | 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县乌鲁木齐西路24幢底商101号(大盘美食城东侧) |
91654223MA7ACC584K | 沙湾县众聚发源商贸有限公司 | 吕建雄 | 居民身份证 | * | 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县沙城北路西侧、北环路南侧(百福铭城小区8区141幢1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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