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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542020010/2022-00826 发布机构: 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2-10-25 所属主题: 公开事项

关于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10-25 18:06:27 浏览次数: 【字体:

为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销售未经检疫动物及动物产品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我市广大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维护畜产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二、国家实行畜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牧区个人自宰自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屠宰活动。

三、市场、超市、商铺、摊点不得经营销售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以及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从重处罚。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七、屠宰、加工、销售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是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可能存在病死、染疫、含有寄生虫等食品安全风险,广大人民群众应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不购买未经检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九、农牧民个人饲养的动物需屠宰销售的,可在当地乡镇农业畜牧业服务中心(原兽医站)开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后拉到我市定点屠宰场进行屠宰销售。

十、凡违反本通告,违法屠宰动物、销售无证畜产品的,由沙湾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和暴力抗法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举报电话:沙湾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993-6017471

沙湾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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