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542020010/2023-03581 | 发布机构: | 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3-11-24 | 所属主题: | 公开事项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审批流程
一、行政许可的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二、申请的条件
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说明申请注销的原因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民办非企业单位盖章);
2、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注销登记的会议纪要;
3、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审查文件(写明同意注销并认可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的处理,加盖公章);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
5、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报告书(清算小组成员签字);
6、银行账户销户证明及清税证明
7、注销公告发票原件(报社公告)
8、《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正、副本、印章、财务章;
三、办理程序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申请材料。
2.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受理、审查,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决定。准予许可的,发起人在新疆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网上办事大厅录入所有申请材料,民政部门审核通过后,予以公告。
四、办理结果
根据审查结果将公告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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