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542020010/2022-00826 | 发布机构: | 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2-07-17 | 所属主题: | 公开事项 |
养老机构投资指南
一、养老服务税费优惠措
对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免收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房屋产权登记费、疾病预防控制公共卫生及职业病防治检测检验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各类行政性执照费等。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气、供电、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收费优惠,其中用水用气(暖)、用电与居民用户实行同质同价。优惠收取有线电视入网费、城区普通宽带一次性连接费,优惠收取光纤接人和宽带一次性连接费,通信费、收视维护费按当地最优惠价格收取;减半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费。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不超过年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居家养老方面扶持措施
各地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标准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转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三、养老服务人才培养扶持措施
1.依法保障劳动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保护,养老机构、养老服务设施与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参加社会保险。落实带薪休假、轮休制度,依法保障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合法劳动权益。优化工作环境,每年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提供免费体检。建立困难职工帮扶机制,养老从业人员工作生活,做好心理疏导和精神慰藉。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降低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劳动强度,营造养老服务行业良好从业环境。
2.提高薪酬待遇水平。按照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稳定和壮大养老服务队伍的原则,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稳步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薪酬待遇水平,推动养老服务行业平均薪酬待遇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自治区服务行业的平均工资水平。鼓励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的高校或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养老机构就业,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聘用人员的薪酬标准按照协议执行,并依据薪酬分配方案执行绩效工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中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薪酬待遇,按照学历、资格、业绩和岗位等指标,参照当地当年度护理人员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由各民办机构和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协议确定。
3.落实培训补贴政策。自治区每年免费为公办养老机构护理人员提供培训,培训所需经费列入自治区本级彩票公益金范围保障。各地民政部门要利用本级福彩公益金,对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务工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士兵等城乡居民,有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意愿的,经培训合格后,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安排专门经费,对职业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
4.完善评价扶持机制。实行非新疆籍养老服务人才积分落实优待政策,年老后优待入住养老机构。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对在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同类专业技术人员相同的抗业资格、注册考核等政策.建立养老服务人才激励机制,对养老服务优秀人才给予奖励,并优先给予深造学习机会、优先聘请实训基地教师。完善各类养老机构星级评定机制,将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登记注册、职业技能、参加教育培训、规范用工、信息公开等规范管理情况与星级评定挂钩。高校或职业学校毕业生在各类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服务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按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