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3000000/2026040900000007 | 发布机构: | 林业和草原局 |
| 发布日期: | 2026-04-09 | 所属主题: | 公开事项 |
关于《沙湾市人民政府禁牧令(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便于广大农牧民和社会各界准确理解《沙湾市人民政府禁牧令(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禁牧令》)核心内容与实施要求,现就本《禁牧令》作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与制定意义
政策延续性, 沙湾市上一轮禁牧令(2024年1月—2025年12月)已到期。 2026年起,全国及新疆全面实施第四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2026—2030年)。沙湾市2026年已启动《草原生态修复及产业发展规划》、《林地草地湿地保护利用规划》等前期工作,为新一轮《禁牧令》提供科学依据。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禁牧令》。
二、制定依据
本《禁牧令》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12〕6号),该《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对确定的禁牧区,地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发布禁牧令,明确禁牧区域、期限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26—2030年)等文件规定,结合沙湾市实际制定。
三、禁牧区域与期限
1. 禁牧期限
2026年1月1日 — 2030年12月31日(5年)与落实国家第四轮草原补奖政策周期一致。禁牧期满后,根据评估结果决定延续、调整或解除。
2. 禁牧区域(分两类)
水源涵养区禁牧:鹿角湾景区核心区、水源涵养地草场2.693552万亩,全年禁止任何放牧活动。
一般性禁牧:包括南部山区、后山、哈拉干德、古尔班通古特、卡克尔拜、龙口村东侧、玛河南北草原、阿克别勒、南五宫草原等涉及博尔通古乡、西戈壁镇、东湾镇、四道河子镇、安集海镇、乌兰乌苏镇、金沟河镇、大泉乡等8个乡镇约175.935775万亩,全年禁止任何放牧活动。
四、草原补奖政策标准
参照第四轮草原补奖政策实施方案公布标准,沙湾市草原补奖标准为:水源涵养区禁牧草场 55元/亩/年、一般性禁牧草场 6.60元/亩/年、草畜平衡草场 2.75元/亩/年。
发放方式:通过“一卡通”直接到户,实行“村—乡—市”三级审核公示通过后发放。
五、禁牧区管理要求
严禁行为:
1. 严禁在禁牧区域内放牧;
2. 严禁毁草开荒、违法征占草地;
3. 严禁乱采滥挖野生植物;
4. 严禁非法狩猎和野外用火;
5. 严禁非法采矿、取土,严禁损坏、移动草原建设标志和设施。
处罚措施:
凡违反本禁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屡禁不止,造成草地资源毁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暂停和停止发放禁牧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配套扶持与转型措施
1、 舍饲圈养支持:对建设标准化棚圈、购买饲草料机械的农牧民给予补贴。
2、良种推广:推广生长快、出栏早的肉牛肉羊品种,减少放牧依赖。
3、技术培训:由市农业农村局、林草局组织养殖技术、疫病防控培训。
4、生态移民及转产:对核心禁牧区内的困难牧户,可能纳入生态移民或公益性岗位安置。
政策解读单位:沙湾市林业和草原局
第一责任人:沙湾市林业和草原局党组副书记、局长魏翔鸿
日常解读人:沙湾市林业和草原局草原监理所干部 王兆祥
联系电话:0993-6016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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