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542020010/2022-00826 | 发布机构: | 林业和草原局 |
发布日期: | 2022-09-26 | 所属主题: | 公开事项 |
沙湾市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审批数量:依据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九条:“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发采伐许可证。但是,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审批条件1: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材料齐全;
2.提交的伐区作业设计文件符合技术规程或提交的伐区调查设计文件、申请报告与实际情况相符;
3.没有超过年森林采伐限额。
审批条件2: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1.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更新性质的采伐,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的;
2.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或更新造林验收不合格的;
3.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4.提交的伐区作业设计文件不符合技术规程或提交的伐区调查设计文件、申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申请材料
提交材料名称原件
1 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明原件
2采伐申请报告原件
3 采伐更新保证书原件
附件:林木采伐的审批运行流程图
政策解读单位:林业和草原局
第一责任人:高磊(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日常解读人:魏翔鸿(林业技术推广站站长)
联系电话:0993-605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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