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542020010/2021-00295 | 发布机构: | 教育和体育局 |
发布日期: | 2021-06-24 | 所属主题: | 公开事项 |
沙湾市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工作,不断提升教育服务民生、服务经济发展的水平,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新教函〔2020〕407号)及《关于督促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沙湾市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对象为处于义务教育阶段,跟随其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来沙湾市务工暂住的非沙湾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
第三条入学原则为同步报名同步审核同等待遇。随迁子女入学安排与本地户籍生同步报名同步审核,符合条件的同步入学,同步建立(转接)学籍,入学后享有同等待遇。若现有的教育资源一时难以满足直接按学区就近入学的随迁子女,由教科局统筹安排到招生学位有空余、相对就近的学校入学,确保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全部入学。
第四条根据招生入学方案规定的报名时间和入学规定年龄,由其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持相关有效证件到居住地服务范围内的学校申请入学,申请入学需提交以下有效材料:
(一)家庭户口簿。法定监护人与适龄儿童不在同一户口簿的,则须提供双方户口簿。
(二)本人及其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居住证。登记地址为沙湾市。
第五条做好随迁子女入学工作,是保障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利、促进教育公平的客观要求,各学校务必高度重视,依据各自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责任,严格工作纪律、工作流程和审查程序,切实做到公平公正,确保随迁子女入学工作规范有序。
第六条各学校要及时将招生入学安排方案及相关政策向社会公布,各学校要广泛宣传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全面深入解读相关政策和办法措施,使家长熟悉了解相关政策,并引导其严格按政策和程序办事,在全市营造共同关心、支持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良好氛围。
第七条各学校要按教科局要求做好辖区随迁子女入学工作,严格审查程序,严格按照计划招生,严禁违规择校,确保不产生新的大班额。
第八条各学校要认真落实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做好随迁子女控辍保学工作,加强学籍管理。建立健全随迁子女关爱帮扶机制,加强情感上、学习上、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在教育教学、日常管理和评优评先工作中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使他们更好地融入学校学习生活,促进全面健康成长。
第九条各学校要认真履职,不断完善随迁子女就学责任管理机制,坚决杜绝审批工作的随意性。教科局将对学校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各学校要在大门口醒目位置长期公示地区教育局及我市教科局阳光招生工作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以往公布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在实施期间如相关政策、法规变化,按具体情况修订后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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