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3000000/2025103000000014 | 发布机构: | 财政局 |
| 发布日期: | 2025-10-30 | 所属主题: | 公开事项 |
《沙湾市普惠金融示范区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一、起草(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构建高水平普惠金融体系,进一步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通过普惠金融政策支持我市小微企业可持续发展,规范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提升政策效能和资金使用效益。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专项资金统筹用于支小支农支科等贷款贴息以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小支农支科贷款担保降费补贴等。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的企业用于经营周转、购置生产经营用原材料、设备、商品,支付人员工资、生产经营场所房租、水电费等生产性支出,用于经营的流动资金贷款或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但不包括票据、承兑、信用证及已核销的不良贷款等;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专项资金由沙湾市财政局进行管理,实施专项管理,计入相应科目。同一企业或个体享受的同笔贷款贴息政策仅限1次(不得与其他贴息优惠政策重复享受),按照1年期及对应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60%比例给予贴息,超出部分的利息由贷款主体承担。具有特别贡献的企业或个体,经主管部门提请,可进一步提高贴息比例。对为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融资担保机构,因降低担保费率而产生的政策性亏损给予补贴。担保机构应按照不高于1% 的年化担保费率为符合条件的对象提供担保服务;担保降费补贴标准按照担保机构实际降低的担保费率与1%年化担保费率差额的50%以内给予补贴,单个融资担保机构每年获得的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市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沙湾监管支局及各行业主管部门、担保机构、承贷银行按照部门职责开展工作。承贷银行及担保机构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骗贷、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政策解读单位:沙湾市财政局
第一责任人:曹希彪 (沙湾市财政局局长)
日常解读人:易新强 (沙湾市财政局金融科科长)
联系电话:0993-6018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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