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马托夫哈密度拉(SAMATOV KHAMIDULLA)先生:
你报来《关于独资成立乌鲁木齐格兰德巴哈尔餐饮有限公司申请报告》及附件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规定,经我局研究,批复如下:
一、批准所报乌鲁木齐市格兰德巴哈尔餐饮有限公司章程。同意你以独资经营方式在乌鲁木齐市幸福路199号兴办乌鲁木齐市格兰德巴哈尔餐饮有限公司。独资公司经营期限为十年。
二、独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14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以现汇方式投入。
三、独资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餐饮。
四、你应严格按章程中规定的期限出资,并在出资后一个月内,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将验资报告报我局备案。
五、独资公司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统计制度,及时向我局上报有关报表,并按时参加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六、独资公司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规程组织生产,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七、接此批复后,请到自治区技术监督部门领取进出口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并到自治区外经贸厅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公司 章程 批复
抄送:自治区外经贸厅,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乌鲁木齐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分局,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天山区经发委,本局有关领导,存档。
乌鲁木齐市商务局 2008年7月2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