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贸发局机关办公楼管理规定
办公大楼是本局机关集中办公的地方。为了增强机关工作人员责任意识,有效预防和防止不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办公楼安全管理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大楼内各处(室)负责本部门办公场所和管辖区域的安全。
二、各处(室)要根据要求设定责任人,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每个房间都要指定一名负责人负责本室的安全工作。通过明确分工,层层负责,确保安全。
三、各部门领导要有高度的安全意识,要提醒工作人员时刻注意安全,做好“四防”(即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工作,防患于未然。
四、各种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禁止将自行车、摩托车推上门前台阶,进入楼内。
五、禁止乱倒垃圾、茶叶渣、一次性饭盒,禁止随地吐痰、丢弃脏物果皮等,禁止在大厅、楼道内、楼梯上堆放物品。
六、不准在楼内焚烧杂物,严禁将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带入楼内。
七、严禁乱拉公共电源;下班时,各部门最后离开的人员要关闭电源、电灯、风扇、空调和饮水机及电脑设备等,关锁好门窗,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不准长明灯、长流水。
八、不准私拉电线,严禁随意开启电源表箱,使用大功率电器需经批准,私自使用,从严处罚。严禁擅自动用消防器材。
九、不准在大楼墙壁上乱贴乱画、乱钉乱挂,禁止损坏院内树木和公共物品。
十、禁止上班时间串岗、高声喧哗、谈天说笑、打牌下棋。
十一、上班要衣着整齐,禁止赤身、着短裤、穿拖鞋进入楼内。
十二、加强大楼治安管理,下班期间工作人员进入楼内当班值班人员要严格登记,非大楼内工作人员严禁进入。
十三、各部门在上班时间也要提高警惕,防止外来人员入室行盗,临时离开办公室及重要场所时要注意关门。
十四、档案资料室及文印室等地严禁吸烟;在走廊抽烟要随手熄灭烟头,不得将烟蒂随手扔进垃圾篓、垃圾桶。任何人不得在大楼内使用明火和电炉。
十五、有现金往来的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要将现金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将大宗现金存放在办公楼内过夜。
十六、节假日除门卫、加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随意到办公楼,任何人员不得在大楼内会友、娱乐。
十七、卫生清洁人员要按要求做好楼内公共部位和局领导办公室的卫生清洁工作。
十八、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市贸发局机关工作人员文明办公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局机关工作人员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建设,提高文明办公水准、规范个人行为、增强服务意识、讲究办事效率,在新形势下再塑新形象,特规定如下:
一、考勤上班
局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勤制度,局政治处按月对考勤情况进行通报,并对违规者作出处理。
二、坚守岗位
1.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2.不得窜岗聊天;
3.不得在上班时间看与工作、业务无关的休闲娱乐性书刊;
4.不得玩电脑游戏;
5.议论分析问题时不得大声喧哗;
6.不得将亲属朋友带至工作岗位或在岗位上与亲属朋友谈论、办理私事;
7.不得在办公室内进行娱乐活动;
8.上班时间不得在办公室内睡觉。
三、外出留言
1.各部门应在适当位置挂外出留言牌;
2.人员外出时,必须在留言牌上进行说明。未作说明者,视为擅离岗位;
3.留言时,应写明外出、出差、学习、开会等内容,倘若不能按时返回,必须立即向部门负责人或本部门其他人员和有关人员说明情况。
四、用文明语
1.局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牢记“请、您好、谢谢、对不起、再见”10字文明用语,并能灵活准确地运用;
2.必须杜绝岗位服务忌语;
3.无论遇到何种情况、碰到何种人都不应使用粗话或脏话。
五、限止吸烟
1.会议室等公共场所禁止人员吸烟;
2.禁止人员游动吸烟;
3.禁止人员在库房、档案室、文印室、车库及车内吸烟。
六、崇尚节俭
1.局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以局为家的思想,厉行节约、勤俭办公;
2.各级应当重视从节约一度电、一滴水、一张纸、一支笔等“小”事抓起;
3.任何人不得利用办公电话进行竞猜、对奖或处理个人事务。
七、廉洁办公
1.局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廉洁办公规定;
2.不得向社会、企业或相对管理人进行“吃、拿、卡、要、报”;
3.自觉接受社会和广大相对管理人的监督。
八、便利于民
1.实行首问责任制。接待外人来访或办理有关事务时,被找被问的第一人应当热情接待,不得怠慢、刁难、搪塞、推诿,更不得与之发生争执。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必须迅速处理。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应当将其引导到有关“窗口”或部门协助办理;
2.实行服务承诺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限服务到位;
3.办事服务过程中,严格按规定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效率。
九、净化环境
1.办公室设备应摆放整齐;
2.每日上、下班前应当注意清理好办公室卫生;
3.个人办公用品摆放按统一规定整齐有序;
4.按月组织卫生检查并进行情况通报。
5.爱护花木,美化环境。室内应摆放3盆以上花草;
6.办公大楼各场所,严禁乱扔杂务、果皮,严禁乱吐痰;
十、爱惜公物
1.对于手中使用的办公用具或分管的公共设备应当熟悉其性能及操作方法,并经常擦拭保养;
2.发现办公用具或公共设备受损后,应主动修复或及时报修;
3.发现办公用具或公共设备丢失后,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乌鲁木齐市贸易发展局(粮食局)
印章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局各级各类印章的使用和管理,明确印章使用权限,保证印章的正确使用和妥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
(一)各处(室、会、大队、中心)公章,均依据局机构设置的文件,由办公室核审后刻制;各处(室、会、大队、中心)的业务专用章由各部门提出申请,办公室核审后,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刻制。
刻制印章由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确定印章形式、规格,并统一开具介绍信。
各部门不能自行刻制带有局名的公章和业务专用章。
(二)印章由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到指定的地方刻制。
(三)印章的启用或废止均由办公室验印登记后方可生效。作废印章,必须交办公室封存或销毁。
二、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局党组、行政印章:
1.用于以局党组、行政名义发送的各种公文、文件材料、报表等;
2.用于以局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意向书等;
3.用于党组、行政颁发的各种证件、证书、聘书、奖状等;
4.用于各类需经局党组、行政批准的申请表、申报材料;
5.用于各类需经局依法行政许可证、登记备案证明等;
6.用于各类需经局依法实施行政审核、审批、检查、处罚、裁决、确认的文书等;
7.用于局党组、行政对外联系工作的介绍信;
8.用于以局党组、行政名义对外开具的各种证明。
(二)书记、局长签名章:
1.用于证件、证书、聘书;
2.用于有关报表、合同、协议以及委托书、任务书、申请表、审批表等;
3.用于以书记、局长名义发出的信函。
(三)部门印章:
1.办公室印章用于以局办公室名义上报、平送的各类公文、文书材料以及对外联系工作;
2.各处(室、会、大队、中心)公章主要用于向局领导的请示、报告,与局内各部门及局以外有关对口单位联系业务。
三、印章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一)使用印章必须办理登记手续,用印人和印章管理人应在《用印登记表》上签字。并按下列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用印:
1.以局党组名义发出的公文,一律凭文稿上书记签字用印。如遇党组书记不在,可由党组副书记签字方可用印。
以局行政名义发出的公文,一律凭文稿上局领导签字用印。
2.各种证件、证书、聘书由主管部门列出名单,填写《用印申请单》(式样后附),并经该部门负责人签字、局分管领导审批后,由负责此项业务的人员到办公室用印。
3.对外签署的各类合同、协议和对外发出的外文函件,由部门负责人在存底稿上签字后,凭文稿上局长签字用印。
4.凡不必正式行文但需以局名义发出的函件,应按规定格式书写或打印,由部门负责人在存底稿上签字后,报局分管领导签字批准,经办公室校核方可用印。
5.需加盖书记或局长签名章的公文、证件、证书、聘书等,须经书记或局长本人在用印部门填写的《用印申请单》上签字方可用印。
6.经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需行文时,在特殊情况下急需使用党政印章或书记、局长签名印章时,经局办公室主任核准后,可以用印。
7.开具局党政介绍信、证明时,局属各单位、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必须在《用印申请单》上工整、详细地写明联系工作的具体内容,并由单位、部门领导签字后加盖单位、部门印章,方可开具有局印的介绍信、证明。
8.除正式公文外,各类材料在使用局印时,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均须在《用印申请单》上签字、分管局领导(特别重要的需书记、局长)签字后方可用印。
9.局各部门的公章均不得在对外带有合同性的公文上使用,不得用于开具发票和收款收据。
10.对外核发的行政许可证、登记备案证明和对外依法实施行政审核、审批、检查、处罚、裁决、确认的文书等需用局印时,由主管部门列出名单,填写《行政执法事项用印申请单》(式样后附),并经该部门负责人签字和综合法规处审核、编号盖章、局分管领导审批后,由负责此项业务的人员到办公室用印。
综合法规处审核盖章后,向办公室出具《行政执法事项政务公开通知单》。
(二)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用印:
1.纯属私人事务;
2.只写“联系工作”、“联系业务”的介绍信、空白介绍信和空白表;
3.用圆珠笔或不同笔迹不同颜色书写的、多处或关键字涂改或字迹不清的介绍信;
4.未按本规定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用印的;
5.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证书、证件、聘书、合同、协议、文件、函件、材料、报表等。
四、印章的管理
1、局授权办公室管理和使用局钢印、局党政印章、书记、局长签名章,办公室指定专人按规定保管和使用。
2、各部门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印章,并将名单报办公室备案;确因事离岗时必须由部门负责人代管。保管人员调整时,应拓具印模样本列单移交和及时报备。
3、用印必须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用印前要核实签发人姓名、用印件内容与落款。盖章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
4、印章存放地点要求安全保险,严禁携带印章离开办公地点。特殊情况需携带外出的,须经书记或局长批准,并填写公章使用单,明确时限,用完后及时注销手续。用印后或不用印时,应将印章存放安全处。
5、凡因印章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时,将追究部门负责人和当事者的责任。
此办法自2006年9月20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