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粮食收购资格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
(自治区粮食局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8年9月10日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粮食收购资格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保障粮食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程。 一、粮食收购资格定期监督检查上位依据 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对已经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督,定期进行审核"的要求,并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列》第四章以及《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2004]230号)第二章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对我区粮食市场主体收购资格实行定期监督检查制度,规范市场收购主体交易行为,逐步建立粮食市场主体信用体系,促进粮食有序流通。 二、粮食收购资格定期监督检查的实施。 (一)核查时间。 我区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实行定期核查,每年一次,核查时间为1月1日至2月25日。 (二)应提交的材料 1、已办理的粮食收购许可证; 2、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身份证(或复印件); 3、营业执照; 4、能证明注册资金和筹措相应资金能力的资信证明或验资报告。 (三)核查形式 1、送达核查; 2、实地核查。 (1)从事粮食收购的法人和经济组织是否拥有或租借具有500吨以上的完好的粮食仓储设施情况;具备国家粮食收购质量标准规定的检验仪器和检验人员,具备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计量工具,具备安全保管能力和必要的保管人员的情况。 (2)从事粮食收购的个体工商户拥有或租借具有50吨以上完好的粮食仓储设施情况;具有质量检验的简单仪器和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计量工具情况。 (四)核查程序 1、报送相关材料; 2、受理; 3、核查(或实地核查); 4、决定是否合格; 5、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五)核查期限 自核查材料受理之日起,核查机关对被核查者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包括实地核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查决定,符合条件者,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不符合条件者,向其说明理由,有下列行为1-2之一的,可暂停其粮食收购资格,有行为3-7 之一的,可直接取消其粮食收购资格。 1、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2、粮食收购者未按规定建立台帐,或未按规定报送有关粮食收购数据的; 3、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政策的; 4、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5、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列》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6、未执行粮食库存量最高最低有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7、违反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其他规定的。 (六)暂停收购资格的时间 暂停粮食收购资格需要整改的,整改时间最长为30天,如仍不合格则取消其收购资格。被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三、建立通报机制 对粮食收购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告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工商执照年检时进行变更或注销登记。 本规程由新疆自治区粮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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