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全国典当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办建函[2008]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全国典当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自2005年运行以来,经过不断修改完善,目前运行平稳,对各地典当行监管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充分利用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典当行日常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便于各地做好日常监管工作,信息系统赋予了地级市商务主管部门使用权限,可以及时查询辖区内典当行的基本情况等信息。请组织各地级市商务主管部门及时登录并修改密码。对于季报信息审核工作,各省可根据具体情况,授权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
二、为规范典当行变更管理,保证系统数据准确,自6月15日起,典当行变更报批和备案材料所附的“典当行备案登记表”和“典当行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必须通过信息系统打印,并加盖厅(委、局)公章。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报批和备案材料将不予受理。
三、有关信息系统权限设置、功能需求、错误信息调整等问题可函报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具体操作性问题,可与技术支持单位联系,电话:(010)51662601-638。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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