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乌兹别克2007年新税则 编辑:外贸处
日期: 2007-2-2 13:29:35 来源:中国驻乌兹别克使馆经商参处

  乌兹别克政府自200711日起调整国内税收政策,下调了企业利润税、所得税、统一社会税、资源开采税等。新税率简况如下:
  企业利润税——10%
  自然人所得税——13%;中等收入人群所得税——18%;高收入人群——25%
  企业财产税——3.5%
  统一社会税——24%
  中小企业统一税——10%
  天然气资源税——30%
  凝析油资源税——20%
  原油——20%
  煤炭——3.8%
 
  为了稳定发展国内经济、减轻企业税负,根据乌总统卡里莫夫签署的政府令,自200711日起,乌对国内税收项目进行了部分调整,实行新的征税税率。新的税收政策旨在避免纳税人的某些逃税和隐瞒收入的行为,促进纳税人的生产积极性和增加企业利润。新实施的部分税则税率如下:
        
1,法人利润税
  
序号
           
税率(%
1
法人(以下25项纳税人除外)
10
2
商业银行
17
3
(从事拍卖、合法娱乐活动的)法人
35
 
4
出口企业,所生产的出口创汇产品(或劳务)占到:
 
销售总额的1530%
规定税额的70
销售总额的30%以上
规定税额的50
5
使用磁卡支付的服务企业
规定税额的90
 
为促进企业发展生产,乌兹别克对法人利润税逐年下调,已由过去的30%逐步下调到2006年的12%。今年新制定的税率又进一步下调到10%。对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更是实行鼓励政策,产品出口份额占总销量的15-30%,征收70%的利润税,如占30%以上,则减半征收。
 
2,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所得税
对自然人征收的所得税为固定税,按照不同的地区实行不同的税率,按法定最低工资额的倍数来计算。如个体商贩在塔什干市做食品买卖生意,按法定最低工资额的12倍计征个税,而在其他地区则仅征收4倍。200711日的法定最低工资额为12420苏姆(约合10美元)。
 
      
序号
税率(法定最低工资额的倍数/月)
塔什干市
各州市
地区
1
零售贸易:
 
 
 
食品
12
7.5
4
农贸市场出售的农产品
7
5.5
3
非食品
13.5
9
4.5
食品和非食品 (固定网点杂货业)
13.5
9
4.5
2
生活服务业 (除第三项中所述外)
7.5
3
1.5
3
理发、修指甲、修脚、美容等服务
8.5
4.5
3
4
自产、自销食品(甜食、面包等)
4.5
3.5
2
5
其他经营活动(除出租财产外)
5
3
1.5
6
车辆运输服务:
 
 
 
3吨以下
7
5.5
4
8吨以下
12
9.5
7.5
8吨以上
17.5
13
12
 
 
3,一般自然人所得税
 
新税则规定,保留13%的一般自然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基础税率,将中等收入(月工资在5倍最低工资额以上、10倍以下)者的个税税率从20%下调到18%,高收入(月工资在10倍最低工资额以上)者的个税税率从29%下调到25%
 
4,地方税、费
地方税封顶税率适用于全国各个地区,不同地区具体税率由内阁根据财政部的建议确定。
    
序号
    
1
公用事业及发展社会基础设施
纯利的8%
2
自然人消费
运输工具用汽油、柴油
运输工具用天然气
 
80苏姆/升
80苏姆/公斤
3
特种商品零售经营费
酒精类产品
贵金属、宝石产品
 
5倍法定最低工资额/经营月
3.5倍法定最低工资额/经营月
4
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和自然人注册登记费
5倍法定最低工资额
 
 
5,水资源使用税
随着乌经济建设的发展和用水量的大量增加,水资源日益紧缺。2007年水资源使用税率与2006年相比提高了50%。其中经济部门的企业税率最高,地面、地下水使用税分别为14.40苏姆和18.45苏姆/平米, 2006年分别为9.60苏姆和12.30苏姆。
   
       
税率(苏姆/立方米)
地面水
地下水
所有经济领域中的企业(下列除外)
14.40
18.45
电站
4.13
6.14
公共服务部门企业
7.91
10.25
不支付统一土地税的农业企业、个体经济(法人和自然人)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水资源的自然人
0.71
0.89
 
  
6,法人财产税
法人财产税按法人所拥有的财产总值确定。如农产品经营者的农作物、牲畜、渔场、仓库等。
 
序号
   
 
1
法人
3.5
2
企业自产产品(劳务、服务)出口创汇:
 
占销售总额的15 30
减免30
占销售总额的30 %以上
减免50
 
7、自然人财产税
自然人财产税税率统一为0.5%,按其所拥有的住宅、院落、别墅、车库等的总价值计征。
 
8,超利润税
该税仅对“阿尔马雷克矿山冶金联合体”所生产的阴极铜征收。税基分别为:对每吨阴极铜销售收入在24002600美元之间的部分,征收30%的超利润税;26003000美元之间的收入部分征收50%利润税;3000美元以上至实际销售价格之间的收入征收100%的超利润税。所征收的超利润税将全部上缴乌兹别克复兴发展基金。
 
9,土地资源使用税
按照乌国家制定的有关土地使用税则规定,税务部门按照纳税人所在的不同地区确定不同的土地税率。首都塔什干市被划分为14个区,不同地区的具体税率如下:
 
区域
              
企业,机关,组织(苏姆/公顷)
公民个人住房用地(苏姆/平米)
1
3793529
37.4
2
3907148
47.1
3
6525345
66.5
4
9788003
71.9
5
11631410
81.8
6
16271777
101.1
7
19526129
106.2
8
22845605
111.2
9
26044526
123.6
10
29169978
130.8
11
32378625
140.3
12
35616348
148.1
13
38822162
155.3
14
41423705
162.5
 
除首都塔什干市外, 其余各州、共和国均根据企业或居民住宅所处的不同的地理位置和用途而分别按不同税率征收土地税。 
10,统一社会税
25%降到24%
 
11,中小企业统一税
 
序号
纳税人
 
(占总收入的%)
1
所有经济领域中的中小企业(以下26除外)
10
2
研发和推广计算机软件产品占其销售总额80%以上的企业
5
3
农业生产企业
6
4
演出公司
30
5
供销企业,经纪人事务所,中介机构
33
6
证券交易中介组织
13
7
企业自产产品(劳务、服务)出口创汇:
占销售总额的15 30
占销售总额的30 %以上
 
减免30
减免50
8
使用磁卡支付的服务企业
减免10
 
   
12,商业及公共饮食企业(含中小企业)统一税
 
序号
纳    税   人
税   率
(占总利润%)
1
公共饮食企业
10
其中:
普通教育学校、网络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高及普通高中里的食堂
8
2
位于以下地区的商业企业(以下第3项除外)
10万人以上的城市
其他居民点
偏远地区
 
5
3
1
3
位于以下地区的药品批发零售店
10万人以上的城市
其他居民点
偏远地区
3
2
1
4
以上第1-3项使用磁卡支付费用的企业
减免10%
 
    
13,外国及周边国家车辆出入境费
         
序号
收 费 项 目
金额(美元)
1
外国运输车辆入境(每车)(以下2-5项除外)
400
2
 
塔吉克客、货车入、过境费:
 
客、货车(每车)
在乌境内停留8昼夜以上(每天/每车)
前往第三国(除独联体国家外)的过境客、货车(每车)
130
50
90
3
哈萨克客、货车出入境费(每车)(除过境车辆外)
300
4
吉尔吉斯客、货车入、过境费:
300
5
土库曼交通工具入、过境费:
 
 
货车:
 
10吨以内
50
10-20吨
100
20吨以上
150
客车:
 
12座以内
25
13-30座
50
30座以上
100
小轿车
30
摩托车
15
    
 
                           驻乌兹别克使馆经商参处                     2007.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