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双边贸易投资概况
2006年,韩国是中国第五大贸易伙伴。据中国海关统计,2006年中韩双边贸易总额为1343.1亿美元,同比增长20.0%。其中,中国对韩出口445.3亿美元,同比增长26.8%;自韩进口897.8亿美元,同比增长16.9%。中方逆差452.5亿美元。中国对韩出口的主要产品为炼焦煤、无烟煤、二极管、晶体管、电感器、玉米、石油原油、硅酸盐水泥、天然矿、花岗岩、半导体开关元件、电路开关、印刷电路、数字单石集成电路、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等;自韩进口的主要产品为硫酸、交流电动机、石油沥青、二极管、晶体管、插座、电感器、单石集成电路、对苯二甲酸、印刷电路、集成电路及微电子组件、半导体器件、加工石油等。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截至2006年底,中国公司在韩国累计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7.6亿美元;完成劳务合作合同金额30.9亿美元。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6年,经中国商务部批准或备案,中国在韩国的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额为996万美元。2006年,韩国对华投资项目4262个,合同金额123.2亿美元,实际使用金额38.9亿美元。截至2006年底,韩国累计对华直接投资项目43130个,合同金额826.4亿美元,实际投入350.0亿美元。
二、 贸易投资管理体制的变化
(一) 贸易管理制度及其发展
1. 关税制度
《关税法》是规定韩国关税制度的基本法律。韩国关税政策的制定机构是财政经济部,执行机构是关税厅及其下属机构。
韩国进口关税包括基本关税、临时关税和弹性关税等。临时关税和弹性关税由韩国政府根据情况进行调整和征收。韩国关税中的弹性关税对调节进出口、保护其国内相关产业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中,反倾销税、调节关税和物价平衡关税所占比重最大。2006年9月1日起,韩国开始执行《亚太贸易协定》(原《曼谷协定》)。该协定的现有成员国包括中国和韩国等6个亚洲国家。协定成员国承诺,通过适用于所有协定成员国的一般减让和为最不发达国家提供的特别减让,相互下调关税。根据该协定,韩国在化学产品、钢铁、金属等领域实施一般减让措施,特惠关税适用对象从原来的285个扩大到1367个,关税平均下调约35.7%。该措施使中国对韩出口的1367项10位税目产品可享受优惠关税。
2. 进口管理制度
产业资源部是韩国贸易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贸易政策。产业资源部每年不定期发布《进出口公告》,临时性限制进口某些产品。《进出口公告》中所特指的产品在进口时,需向相关政府机构或行业协会提交进口许可申请,经批准后方能进口。产业资源部每年还发布《年度贸易计划》,详细列明需要得到该部部长的批准方可进口的某些特殊产品。
3. 贸易救济制度
产业资源部下属的贸易委员会是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的主管部门。根据《关税法》,贸易委员会对扰乱进出口秩序的不公平贸易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罚建议,由财政经济部最终裁定。
(二) 投资管理制度及其发展
亚洲金融危机后,韩国政府对外商在韩投资实行全面自由化和鼓励政策。
外资可自由进入韩国1121个行业(根据标准产业分类)中的1029个行业。除公共行政、对外事务、军工等63个不适合外资进入的行业外,韩国尚未开放电视传播和无线电广播两个行业。另外,对27个行业限制外商投资。
韩国对外商投资基本采取申报制,实施市场准入管理,以把握资本流动动向。产业资源部每年汇总外资管理措施和政策,并在《外商投资综合公告》上公布。
2006年10月,韩国产业资源部发表了《外国人直接投资中长期战略》,将吸引外资优惠政策的鼓励方向,由高新技术及其相关产业扩大到发展落后地区,且不受外商投资行业限制;此外,目前已投资首都圈的外国企业向落后地区迁移时,将享受相关补贴和金融支持。
(三) 与贸易投资相关的管理制度及其发展
1. 外汇管理
韩国涉及外汇交易的法规分为基本法规及相关法规,前者包括《外汇交易法》、《外汇交易法施行令》和各种外汇管理章程,后者包括《对外贸易法》、《外国人投资促进法》、《韩国银行法》、《关税法》和《国税法》等。韩国财政经济部负责韩国外汇政策的制订、修改及执行。
2006年3月,为防止韩元持续升值,保持外汇市场的稳定,韩国政府决定放松对外汇的管制,取消对海外直接投资与购置海外不动产金额的限制,放宽对贸易出口资金限期汇入国内的要求。对于应对汇率变化能力较弱的中小型出口企业,取消出口保险公司的汇率变动保险限度。
2. 签证管理
从2006年8月起,韩国法务部开始实行修正后的《出入境管理法》实施规则。根据新修订的“实施规则”,获得企业投资资格的外国人居留签证期限,从目前的3年放宽至5年。一次最长可申办5年居留签证,并免收办理更改居留资格或更改居留期限手续费。
(四) 针对具体商品的管理措施
2006年6月22日,韩国保健福祉部制订了《食品卫生法执行令修正案草案》,主要内容包括:加强官方检测实验室的样品保存要求;增加食品经营商的文件保存要求;对在餐馆销售的红肉的原产国标签方法予以规范;对虚假标签及误导性广告的范围做出说明。该修正案草案涉及的产品有食品、食品添加剂、仪器设备及包装和容器。该法案生效日期尚未确定。
2006年6月27日,韩国保健福祉部宣布制订了《保健功能食品法执行令修正案草案》。其具体修订内容包括:增加对制造厂家质量控制经理的资格要求;修订保健功能食品法的执行法规;将货物生产的范围扩大到所有程序,并取消对所有企业的强制培训要求。该修正案草案涉及的产品是保健功能产品。该法规于2006年9月获得批准并生效。
2006年7月,为了向消费者提供更多的信息,并与国际标准相协调,韩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提议对食品标签标准做出修订,如对于营养成分标签,应当使标示单位标准化为“份餐量”,声明糖、胆固醇和反式脂肪含量,而且标签表格应当更加详细。该修正案于2006年9月生效。
三、 贸易壁垒
(一) 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
2006年,韩国的平均关税税率在8%以下,但部分农产品及工业品的实际关税远高于其他工业化国家,如韩国农产品约束关税的简单平均税率高达52%。
1. 调节关税
韩国政府对其国内竞争力较弱、因进口增加可能导致市场混乱或损害国内产业的农、林、水等产品,以及为保护环境、消费者利益、国内产业的均衡发展等需临时保护的产品,在基本关税的基础上,加征不超过100%的调节关税。适用调节关税制度的产品和税率每年颁布一次,自每年1月1日开始征收,至12月31日止。
2006年度适用调节关税的产品共有17种,平均税率为37.4%。与2005年度征收调节关税的情况相比,取消了冷冻虾的调节关税,将活河鲈鱼、冷冻秋刀鱼、冷冻鳐鱼、冷冻鳘鱼、腌虾及虾酱、冷冻鱿鱼、豆酱饼、胶合板8种产品的调节关税分别降低了1%到7%。在征收调节关税的17种产品中,活鳗鱼、活河鲈鱼、活鳘鱼、腌虾及虾酱、松茸、粉条、豆酱饼、混合调味料(含辣椒酱)全部或大部分自中国进口,且均为中国有竞争优势的产品。中方希望韩国继续减少适用调节关税的产品种类并进一步削减税率。
2. 关税配额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韩国获准对大米、玉米等农产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2006年,韩国对63类农产品仍维持关税配额。对受配额管理的部分产品,韩国征收200%以上的配额外关税,如芝麻的配额外关税为630%、大蒜为360%、绿豆为607.5%、大枣为611.5%、绿茶为513.6%。中国大部分具有竞争力的农产品被纳入关税配额管理,较高的配额外关税实际上阻碍了中国相关产品对韩出口。
3. 农产品特别保障措施关税
2005年12月底,韩国政府小幅调整了2006年适用农产品特别保障措施关税的产品范围和税率,将适用产品的种类自2005年的45种改为44种,取消了对马铃薯细粉和颗粒的特别保障措施关税。该修正案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如绿豆、红豆、荞麦、大豆、花生、人参等44种农、林产品的进口量超过一定数量时,韩国将征收最高达1067%的农产品特别保障措施关税,有效期为1年。同时,该修正案也降低了荞麦、小麦、花生等19种农产品的进口基准数量,这意味着韩国政府可以在更低的进口量的情况下征收农产品特保措施关税。
在这44种征收特别保障措施关税的农林产品中,21种产品与中国相关。根据该修正案,绿豆和红豆的总进口量一旦超过33308吨,将分别征收810%和561%的紧急关税;花生的进口量如果超过2542吨,将征收307%的紧急关税;水参(指未经加工的人参)、红参等19种人参及人参制品的限定进口总量如超过50吨,将征收297%~1005%的关税。根据韩国海关的统计数据,自中国进口的绿豆、红豆和大豆受该措施影响较大,2006年进口量分别较2005年减少了约20%到50%。中方对该制度对中韩农产品贸易的影响表示关注。
4. 其他
韩国海关对进口“混合产品”(由多种成分构成的产品)适用税率时,经常按照产品的“主要成分”,甚至“进口目的或动机”进行分类。这种做法往往致使产品适用不合理的高额关税。此类产品主要有马铃薯片、大豆麸片等。
(二) 通关环节壁垒
1. 农产品抽检率
自2003年7月起,韩国海关大幅提高对进口农产品的抽检率。韩国对进口产品的平均抽检率为3%~5%,但对农产品的抽检率却高达20%,对冷冻辣椒和混合调料的抽检率甚至达到100%。中方认为该措施延长了中国相关农产品的通关时间,增加了交易成本。
2. 通关前税额审查制度
韩国海关自2000年开始以防止“低价报关逃避关税”为由,对部分农产品实
行“通关前税额审查制度”。目前,实行通关前税额审查制度的农产品已增至18种,包括芝麻、苏子、生姜、干红豆、干绿豆、调味花生、发豆芽用大豆、洋葱、大麦、甘薯淀粉、冷冻辣椒、冷冻大蒜、醋腌大蒜、新鲜及冷藏大蒜、新鲜及冷藏蒜头、临时浸泡储存大蒜、干蒜和胡萝卜。这18种产品主要自中国进口,除苏子、冷冻辣椒、胡萝卜、冷冻大蒜外,其余14种产品均受配额管理。
列入审查对象的农产品在通关前均须接受韩方的价格审查,以判断是否有逃税嫌疑。在进行通关前税额审查时,韩国海关通过将产品申报价格与海关即时统计的产品单价相比较,判断进口商所申报产品的价格是否适当,只有对判定价格适当的产品海关才予以放行。如进口商要求迅速通关,则以收取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为条件,采取受理报关前先提货,事后再进行税额审查的方式。2006年,韩国突然改变计税方法,提高海关基准价格,即不以发票金额作为征税依据,而在政府估价的基础上征收关税,且韩国确定的进口红小豆价格为每吨496美元,大大高于国际市场上的红小豆价格,导致中国红小豆对韩出口受阻,企业损失巨大。
韩国通过实施“通关前税额审查制度”,增加了相关产品的通关时间,阻碍了中国农产品对韩出口。中方对该制度的透明度和实施情况表示关注。
(三) 技术性贸易壁垒
韩国政府对众多工业产品要求获得进口前批准,如化妆品、医疗设备、电信设备、计算机、化学品等。该做法涉及产品范围过于广泛,对正常的国际贸易构成了不必要的限制。
2006年下半年起,韩国海关要求所有自中国进口的尺寸在50mm×50mm以上的瓷砖,需在每一片瓷砖的背面标注“Made in China”。这是韩国政府首次对进口瓷砖提出这样的要求。据企业反映,韩国政府对本国瓷砖生产企业并无此类规定。中方认为,韩国政府的这项规定对中国出口的瓷砖构成歧视,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希望韩方尽快修改这项规定。
(四)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中国受韩国检验检疫措施影响较大的产品主要包括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医药品及医药原料等。
1. 农产品
韩国对进口农产品实施严格的卫生检疫措施。依据《粮谷管理法》、《家畜传染病预防法》、《畜产法》、《畜产品加工处理法》、《饲料管理法》、《肥料管理法》、《植物防疫法》、《关于鸟兽及狩猎的法律》、《水产品法》、《食品卫生法》等多项法律,韩国对进口农畜水产品进行种类繁多的检疫和卫生检查。韩国不承认出口国的检测结果,且其取样和检测程序繁琐。韩国要求对以不同尺寸集装箱进口的相同食品作进一步的检验,对进口农产品要求在加工场所每年进行农兽药残留检测,为此每个进口商需支付约500美元的检验费。然而,对于国内的农产品,韩国政府只要求进行随机检测,并且由政府承担检测费用。韩国政府这一做法对进口农产品构成歧视,中方对此表示关注。
韩国相关法律规定,新鲜水果须经韩检验检疫部门进行病害虫风险评估后才能进口,而这一评估过程往往耗时数年。目前中方新鲜水果还不能对韩出口。中方检疫部门曾于2003年10月就樱桃、龙眼等新鲜水果对韩出口问题提出交涉,并向韩方提交了病虫害风险评估申请,但上述新鲜水果至今未得到韩方的进口许可。鉴于目前中国樱桃已基本完成病虫害风险分析,中方希望韩方加快对樱桃的评估进度,争取尽早实现中国樱桃对韩出口。同时希望韩方尽快启动对荔枝、龙眼的风险评估。
2. 中药材
2005 年4月,韩国食品医药品安全厅发布了《关于中药材中农残和重金属限量及测试方法的建议修正案》。该修正案就中药材的农残分别增加了检测项目并修订了最大残留限值,还增加了中药材中重金属的最大残留限值。具体修订如下:①植物药:铅(Pb)5mg/kg以下、砷(As)3mg/kg以下、汞(Hg)0.2mg/kg以下、镉(Gd)0.3mg/kg以下;②鹿茸:砷3mg/kg以下;③只以草药为主要成分的成药/制剂(含矿物性药材的制剂除外)的总重金属含量应控制在30mg/kg以下。
韩方修订该公告的目的在于规范和提高进口中药材的质量,重建韩医韩药的信誉。中方认为,韩药中的原材料70%以上依赖于中国进口,修改上述标准提高了中国中药材对韩国出口的门槛,对中国中药材的对韩出口造成负面影响,中方对此表示关注,中方希望韩方说明制定上述标准的科学依据。
3. 水产品
韩国政府以不符合卫生标准为由,对中国输韩部分水产品实行“先精密检验后通关”制度。2005年1月,韩国水产检验院公布称,为了禁止非法流通和提高食品卫生安全,将增加“先检验后通关”产品的种类。目前,“先精密检验后通关”制度适用于活鱼、冷冻品、干制品、腌酱制品等。
目前韩国仍对扇贝、干虾、鳗鱼、美国红鱼、鲈鱼、红鳍东方鲀等6 种水产品实行特殊进口管理。对韩国出口上述产品的企业每月至少需接受一次韩国水产品检疫部门的精密检验。根据韩方规定,如检出一家企业的一种产品有问题,则对所有对韩出口同类产品的企业均进行精密检验。
韩方上述做法延长了鲜活水产品的通关时间(一般为3~4天),造成活鱼存活率下降,阻碍了中国鲜活水产品对韩出口。中方对此表示关注。
4. 畜产品
(1) 进口检疫认证制度
韩国对全部畜产品实施进口检疫认证制度,即出口国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动物疫病资料,由韩国有关机构进行评估认证。非国际兽医组织成员的生产国需接受韩国实地检疫调查,达成双边检疫协定后,其产品方可对韩出口。韩国以中国不是国际兽医组织成员且是口蹄疫疫区为由,禁止中国全境的偶蹄类动物产品对韩国出口。
此外,根据韩国农林部的《粗饲料进口卫生条件》规定,不能向韩国出口偶蹄类动物及其制品的国家(地区)被自动排除在对韩粗饲料出口不受限国家(地区)名单外。目前,中国粗饲料出口企业须逐一接受韩方的认证方能对韩出口。
(2) 肉类检验
2003年下半年,韩国以中国发生禽流感为由,禁止从中国进口家禽肉。经中方交涉,韩方于2004年下半年恢复进口中国热处理家禽肉产品,并对中国61家热处理家禽肉生产企业进行了认证,但韩方仍坚持对每批热处理家禽肉产品进行精密检验,严重影响了通关速度,增加了企业仓储费用,制约了中国禽肉产品对韩出口。
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发生的禽流感疫情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希望韩方根据SPS协定的“区域化原则”,尽快恢复从中国进口冷冻禽肉。同时,中方希望韩方简化对中方推荐的热加工禽肉企业的认证核查手续,在认证期满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顺延认证。
此外,韩方检疫部门还以中国企业在加工过程中所使用原料不是来自韩方认定的企业为由,拒绝对中国部分企业出口产品进行检验,导致进口商不得不将货物退回,中国出口企业因此蒙受巨大损失。
5. 疫病区域化问题
在疫病区域化问题上,韩国一直将中国全境视为一个整体,一旦发现中国某一地区存在韩国禁止入境的动植物疫病或虫害,则中国其他非疫区生产的同类产品也将被禁止进口。如在对中国产家禽肉检疫评估时,韩国以从某一企业产品中检出韩国禁止的病原体为由,将中国其他地区生产的同类产品均列入禁止进口范围。
中国认为,韩国上述做法违反了WTO《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关于疫病区域化的原则,希望韩方尽快调整其做法,以免对中韩畜产品的正常贸易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五) 贸易救济措施
1. 反倾销措施
截至2006年底,韩国共对中国产品发起23起反倾销调查案件。其中,2006年新发起1起反倾销调查案件。正在被韩国征收反倾销税的中国产品有10种,分别为一次性打火机、碱锰电池、硅锰铁合金、打印用纸、连二亚硫酸钠、氯化胆碱、二氧化钛、瓷砖、聚酯拉伸变形丝和聚乙烯醇。
2005年6月,韩国贸易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瓷砖发起反倾销调查,中国9家陶瓷企业被抽样。中国产瓷砖反倾销案的涉案金额达5866万美元,这是近年来韩国对中国发起的最大一起反倾销调查。2006年4月,韩国贸易委员会对此案作出终裁,中国9家涉案企业被裁定征收2.76%~29.41%的反倾销税。
2005年11月,韩国贸易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聚酯拉伸变形丝发起反倾销调查。2006年10月,韩国贸易委员会作出终裁,中国企业被裁定征收0%~8.69%的反倾销税。
2006年1月,韩国企业向韩国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对原产于美国、中国、新加坡的聚乙烯醇进行反倾销调查。6月,韩国贸易委员会初步裁定中国产聚乙烯醇对韩出口构成了倾销,12月12日,韩国贸易委员会作出终裁,中国企业被裁定征收11.11%~35.17%的反倾销税。
2. 市场经济地位
2005年11月,韩国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2006年,韩国修改了其《倾销幅度调查指针》。这意味着在今后涉华反倾销调查中,中国企业将享受与其他市场经济国家企业相同的待遇。中方对此表示欢迎。
3. 关于特保及纺织品特限
韩国目前未对中国产品提出过特保及纺织品特限调查。中国希望韩方继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之后,尽早放弃使用中国入世议定书16条规定的特保调查及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书242段规定的纺织品特限调查的权利,以利于双边经贸关系的进一步发展。
(六) 国营贸易
韩国农水产品流通公社是韩国政府负责对部分在乌拉圭回合获准实施数量限制的农水产品实行国营贸易的机构。在韩国农产品的国营贸易招标进口中,韩国农水产品流通公社的招标标准过于苛刻,合同规定单边性强,不符合通行贸易规则。例如,在政府采购招标进口中,韩国要求参与投标企业在投标前需缴纳相当于合同金额10%的保证金,且韩方还可以各种理由扣掉中标企业的全部或部分保证金。此外,韩方在招标进口合同中规定,如果韩方认为农产品价格未达到规定要求,可以拒绝装船。该条款随意性较强,如果延误出货,将直接威胁到保证金的正常返还和合同执行。货到韩国后,除须按照韩国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检验外,农水产品流通公社还自行进行重量和整体质量检查,两者任何一项不合格,即使产品在装船地检查合格也有可能被强制退货。韩方上述扩大韩方招标管理机构和韩方企业权限的做法,违反了国际贸易法律和国际贸易惯例规范的买卖双方权利和义务对等的通常做法,加重了中国出口商参与韩国农产品政府采购招标的风险,给中方企业造成沉重的负担。中方希望韩方进一步改进招标办法,并遵循国际惯例,实行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的检验方式。
据中国企业反映,2006年在芝麻招标中,中国企业中标后按照韩方要求进行了检测并装运发货,但由于韩国农水产品流通公社未及时进行抽样检测,导致货物到港后20多天才通知中国企业,部分检测项目不合格,要求退货。检测不合格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韩国农水产品流通公社未按照承诺在货物到港后立即进行抽样检测,导致装运芝麻的集装箱在高温、露天情况下长时间存放,部分检测项目超标,芝麻变质。上述做法给中国企业带来了极大的损失。
(七) 服务贸易壁垒
1. 金融服务
韩国对外国银行分行的监管与对本国银行分行的监管政策不一致。韩国规定,外国银行在韩国增设分支机构,必须完成在韩国初设分支机构时所需的全部程序,提交有关资料。该程序比韩国本国银行增设分支机构时所需手续繁杂。此外,韩国在业务经营范围与资本金问题上将外资银行分行视同其子银行管理,以及对外资银行分行增设机构的资本金限制等管理规定,都不利于中资银行在韩国开展业务。韩国对单一借款人的借款额和对单一集团的授信、大额贷款和从系统内拆入的资金限额等规定,限制了中资银行在韩国当地的筹资额度和资产规模。
中资银行还反映,外国银行加入韩元清算系统的费用过高。
2. 法律服务
目前,韩国尚不允许外国人在韩设立法律代表处及事务所,但允许外国律师在韩国律师事务所就业,外国律师可提供与其资格证相符的法律咨询业务,但不能从事诉讼业务及涉及韩国法律的咨询业务。
(八) 其他
韩国政府在制定和实施法律法规方面常缺乏透明度。韩国相关部门在具体执行法规时往往另行制定涉及进口产品(尤其是农产品和水产品)检验检疫的指南,但却很少对外公布。韩国官员在执行法律和规章制度方面也有较大的随意性,使得中国企业对法规的实施缺乏预见性,经营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
四、 投资壁垒
(一) 投资经营壁垒
1. 失业保险双重缴纳
根据韩国有关法律,在韩企业必须为员工缴纳雇佣保险(失业保险)。在韩中资企业已在中国国内按规定为中方派出人员缴纳了失业保险,如在韩国再次缴纳,则为双重缴纳失业保险,加重了中资企业的负担,且中方员工回国后无法享受在韩缴纳雇佣保险的利益。中方希望与韩方就此问题尽早达成协议,以免继续增加在韩中资企业的负担。
2. 国民年金退还
根据韩国法律,在韩外资企业必须为所有员工缴纳国民年金(养老保险)。与失业保险的情况相同,在韩中资企业的中方员工均已在中国国内缴纳过养老保险,在韩国再次缴纳等于双重缴纳。为解决这一问题,中韩双方签署了《互免养老保险缴费临时措施协议》,并已于2003年5月23日生效。根据该协议,在韩中资公司、办事处和其他机构的中方员工以及个体商人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后可免交国民年金;2003年5月23日前中方员工所缴国民年金,韩方应予以退还。目前,韩方退还了 2003年1月至5月23日中资企业所缴纳的部分年金,但尚未退还2003年以前中资企业所缴的国民年金。中方希望韩方依据该协议及早退还中资企业于2003年前所缴的国民年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