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商务函〔2008〕138号
各重点监测样本企业: 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新修订《2008-2010年度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报表制度》、《2008-2010年度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统计报表制度》和《2008-2010年度重要生产资料市场监测报表制度》于2008年7月1日正式执行,按照商务部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报表制度 (一)增加部分监测品种。在超市周报表中(零售1表)增加牛肉(前腿、后腿)、羊肉(前腿、后腿)、牛奶、猪肉类中的精瘦肉、五花肉5个品种。 (二)删除部分监测品种。在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报表中,蔬菜类:删除香菜、丝瓜2个蔬菜品种。 (三)增加农贸市场监测报表。鉴于农贸市场仍是城市居民购买生活必需品的主要场所之一,增加《农贸市场生活必需品监测周报表》(零售2表),由农贸市场填报肉类、禽类、蛋类、蔬菜等价格。 (四)加强对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监测。增加《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生活必需品监测月报表》(批发2表),由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填报每月商品批发交易量及月末库存情况。 (五)调整样本业态。原制度中各农副产品市场执行的均是(批发1表)。新制度已将农产品市场细化为农贸市场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执行批发、零售两张报表。(农贸市场是指在城市居民区附近,消费群体是以城市居民为主要消费对象,销售方式是以零售为主;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是指在城市周边,销售方式是以批量交易为主。 (六)报表上报时间要求。 1.企业1表:企业首次注册时填报,如相关信息发生变化需及时进行更新。 2.零售1表、零售2表、批发1表:常态情况下,监测样本企业于周五、周六、最晚于每周日上午12:00前报送上周四的价格和销售情况。"黄金周"期间及市场发生重大异常波动时,启动日报制度,监测样本企业于每日上午12:00前填报前一日市场情况。 3.批发2表:监测样本企业于每月1-5日,最晚于5日前报送上月市场情况。 二、生产资料市场监测报表制度 (一)调整监测品种。 1.煤炭类中:新增动力煤、炼焦煤。 2.钢材类中:新增8#槽钢、5#等边角钢、14#工字钢、500*200mmH型钢、Φ16mm普通圆钢、45#16mm碳结圆钢、Φ12mm螺纹钢、10mm普通中板、20mm普通中板。 3.汽车类中:删除了汽车大类中的轿车、越野车、皮卡。 (二)调整数据报送方法、增加报送指标。 1.将《重要生产资料销售情况监测表》(生资监测2表)按细类报送改为按大类报送,并增加库存额和订单数量指标。 2.成品油样本企业的报送方法:新制度要求样本企业报送批发、零售价格,如果企业为批发企业,则只填报批发项,零售项填零;反之亦然。 (三)报表上报时间要求。 1.《重要生产资料销售价格情况监测表》企业1表:企业首次注册时填报,如相关信息发生变化,商务主管部门需及时进行更新。 2.《重要生产资料销售价格情况监测表》(生资监测1表)的报送时间由每月1日、15日报送前一天价格,改为每月14-15日、28-29日报送前一天价格,逢周双休日顺延一天,节假日另行通知。 3.《重要生产资料销售价格情况监测表》(生资监测2表)的报送时间由每月8日前报送上月销售额、库存额、销售量、库存量、订单数量,改为每月1-10日前报送,节假日不再顺延。 (四)部分指标的计算方法。 1.平均销售价格:指以销售数量为权数的价格加权平均数。 2.销售额的计算方法:以每种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含增值税),分别乘以相应商品的实物销售量。出口销售的商品,一律以离岸价(FOB)计算商品销售额。如按到岸价(CIF)对外成交的,在商品离境后所发生的应由我方负担的以外汇支付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和银行财务费等,冲减商品销售额。 3.库存额的计算方法:企业的库存商品金额采用售价计算,即月末库存额=库存量×月末销售价格。 4.订单数量的统计:是以企业当月购进的商品数量统计。 三、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统计报表制度 (一)增加监测指标:服务业中凡以住宿业注册的样本企业,在填报经营1表时均需填报客房、餐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监测指标。 (二)报表上报时间要求。 1.重点流通企业基本情况统计年报表(企业1表)、重点流通企业集团基本情况统计年报表(集团1表)、重点城市流通行业基本情况统计年报表(城市1表),每年2月10日前填报上一年度数据。 2.重点流通企业综合情况统计半年(年)报表(企业2表),每年2月1-10日,最晚于10日前填报上一年全年数据;7月1-20日,最晚于20日前填报当年上半年数据。 3.重点批发零售企业商品零售类值统计月报表(销售1表)、重点零售企业商品零售数量统计月报表(销售2表)、重点行业经营情况统计月报表(经营1表),每月1-6日,最晚于6日前填报上月数据。 4.耐用消费品订单和库存报表,每月1-6日,最晚于6日前填报上月数据。 5.生产资料订单库存报表,因生产资料系统全部执行订单和库存报表,在重点流通企业系统中原只执行生产资料订单库存报表的不再执行该报表。 四、加大审查力度,提高数据准确性,杜绝数据异常 为了减少人为原因出现异常数据,各重点监测企业信息员要加大审查异常数据的力度,在保证数据上报及时的同时,提高上报数据的准确性。现将异常数据的具体定义做出如下说明: 1.商品单位填写不合理。例如系统规定为按公斤价、公升价或吨价报送,企业未按要求报送数据,监测人员审核时要及时发现并督促样本企业更正,造成变化幅度较大的,进入异常数据。 2.上期数据报送,本期数据未报送,进入异常数据;本期数据报送,上期数据未报送进入异常数据;报送空表进入异常数据。 3.商品按种类不同单价环比浮动超过5%(环比亮红灯或黄灯),企业未做出异常波动分析,监测人员审核时未及时发现或没有进行详细查实的,进入异常数据。 4.销售额环比涨幅大于80%,监测人员审核时未及时发现或没有进行详细查实的,自动进入异常数据。 5.凡属以上4种情况之一的,属于异常数据范畴,在监测工作考评时我局将做差错处理。如遇样本企业装修、停业、破产等特殊情况的,请及时与我局联系后再做另行处理。请各重点监测样本企业信息人员加大上报数据的审核力度,不断提高我市上报监测数据的整体质量。 联系人:王芹 联系电话:8868945、7916629、8858502、 传真电话:8859452
二〇〇八年七月四日
|